融资租赁合同574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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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 深圳振业项目 合同编号: CIBFL-2011-023-HZ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CIBFL-2011-023-HZ1 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CIBFL-2011-023-HZ甲方(出租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章毅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5-C1-2层电话:010-64450063传真:010-64450063乙方(承租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鉴于:1.乙方为融资之目的,拟就其自有商业物业与甲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基于此,甲方(作为“买受人”

2、)根据乙方的指示,于【 】年【】月【】日与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作为“出卖人”)签署了编号为CIBFL-2011-023-HZ-MM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统称为“预售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以预购的方式向出卖人乙方购买了坐落于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地块暂定名为海天大厦【】的8【】套物业(统称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明细清单如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所示;2.乙方已指示甲方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3、“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双方确认:本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系甲方按乙方的指定向出卖人购买转让给甲方。;甲方购买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甲方向出卖

4、人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甲方作为租赁物的出租方,无需对租赁物的交付日期、交付标准、租赁物的质量以及所有权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物上的抵押、地役、查封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形)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任何可归咎于出卖人乙方或与甲方无关的第三方责任而导致租赁物无法按照预售合同规定的日期及/或标准交付给甲方,或者导致租赁物存在质量及/或所有权瑕疵而使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租用租赁物,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等)均不得被豁免,甲方亦无需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及/或其他民事补偿责任)。3.如发生甲方根据预售合

5、同有权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事件,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授权乙方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43.自本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不论引致该等毁损、灭失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与租赁物有关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完全承担,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因该等毁损、灭失情形而减免。54.如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出现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如下选择之一进行处理:(1)乙方自费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修复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者(2)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乙方应按照通知书所述

6、金额足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意:甲方随时有权终止上述选择(1)并进一步要求乙方按照上述选择(2)进行办理。65.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附件九所示的回购协议文本签署回购协议,并全部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76.乙方同意:租赁物在任何情形下不应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若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租赁物亦不应在任何方面被纳入可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没收等)的乙方资产范畴。第二条 租赁物、面积及用途1.租赁物、租赁面积及用途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的用途。第三条 租

7、赁期限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6年(以下简称“租期”),自起租日起算。鉴于租赁物尚处于预售状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一定时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起租日为甲方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后的对应日。起租日为甲方向出卖人支付预售合同项下的第一笔购房价款之日。2.自甲方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起至起租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为“租前期”。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特别声明及/或实施上无法适用的以外,均亦同时适用于租前期。23.本合同租期届满时,经乙方特别申请,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续租。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1.因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指

8、定甲方向出卖人购买,乙方在此确认租赁物的交付日期及标准以届时现状为准,且租赁物的交付日期及标准不得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乙方有权以此为由减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签署房产使用权转移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八);如乙方拒绝签署,则视为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期限届满的次日签署交接清单。乙方签署或视为签署交接清单之日,为租赁物的交付之日。第五条租金、租前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1.租前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前息。租前息以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为基数,按照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计算,按季后付。起租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以租赁成本为基数,按照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

9、率计算,按季后付。乙方应以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按三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90bp(年利率12.5%)(“租赁利率”)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季后付,租金/租前息具体支付事宜按照租赁附表(概算表)(附件二)和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格式见附件三)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方式执行。实际支付时,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为准。鉴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向深圳市地税局申请预售合同项下房产过户相关税费的减免,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时,若深圳市地税局减免了预售合同项下房产过户所涉契税,则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成本”为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若

10、深圳市地税局未减免预售合同项下房产过户所涉契税,则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成本”为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和甲方因购买租赁物而缴纳的契税之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本条第1款所述租赁附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 】年【 】月【 】日为起租日,以预售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计算的;租赁附表(概算表)中的租前息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租前息概算开始日,以预售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全部购买价款为基数、按照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购房价款后,将以第一笔购房款支付日为租前息计收开始日、

11、以第一笔购房款支付日两年后的对应日为起租日,按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并交乙方签署。甲方在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将以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为起租日,按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乙方签署。乙方不签署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届时,乙方须按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3.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甲方将根据新的五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重新确定租赁利率。届时,甲方将于中国人民银行新利率执行当日按新的租赁利率向乙方计收租金/租前息;因租赁利率调整引起的当期租金/

12、租前息的变动部分应在计收下一期租金/租前息时进行加收或减收。对乙方欠付的租金/租前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按新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则按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前回购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则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的租金应以剩余租赁物的实际购买价款和甲方因购买租赁物而缴纳的契税(若有)之和为租赁成本、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计收。租金/租前息调整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租金/租前息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若该等租金/租前息调整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概算表)、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的规定不一致的,

13、以租金/租前息调整通知书为准。租金/租前息调整通知书构成对本合同的修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届时应按照租金/租前息调整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4.租赁物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通讯、网络、电视等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有关的一切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应由乙方按照相关服务供应商的要求自行缴纳;如果有关费用只能通过甲方的账户进行缴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足额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在此同意,相关费用的发票应开具在甲方名下,且甲方无需就该等款项向乙方开具发票。5.乙方同意下述税费(统称“交易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1)因甲方向乙方(作为“出卖人”)购买租

14、赁物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费、登记费、测量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以下简称“租赁物购置税费”);甲方因向乙方购买租赁物而缴纳的契税将作为租赁成本的一部分。(2)因甲方向乙方(作为回购人)出卖租赁物而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费、登记费、测量费。(3)自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起至乙方回购全部租赁物止的期间,甲方因持有租赁物所发生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易税费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向相关单位缴纳(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直接支付给相

15、关收款方)。乙方在此同意,乙方不会要求将交易税费的发票开具在乙方名下,且乙方不会要求甲方就乙方支付的交易税费款项开具发票。6.本合同中所涉租金/租前息及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及支付。乙方应全额承担银行转账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并支付至甲方指定账号。如甲方变更指定账户,则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账户。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将向甲方缴付的所有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须足额支付而不附有任何抵销或反索,并须按照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的每一指示支付。即使乙方提前回购部分或全部租赁物,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的款项仍应足额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8.为方便乙方履行支付租金/租前息的义务,甲方在每期租金/租前息支付日前十日向乙方发出一次租金/租前息支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但发出租金/租前息支付通知书并非甲方义务,亦非乙方支付租金/租前息的必要条件,甲方未向或未及时向乙方发送租金/租前息支付通知书,或乙方未接到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均不影响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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