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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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站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促进我国核能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乏燃料公路、铁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运输活动及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一)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审查核发乏燃料管理相关文件,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乏燃料运输活

2、动的核应急管理,审查批准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国家救援力量对乏燃料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支援;(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及多式联运,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乏燃料公路、水路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乏燃料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及海运船舶通航的管理工作;(三)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乏燃料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乏燃料安全运输的事故;(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乏燃料运输容器相关许可、乏

3、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参与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五)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乏燃料铁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乏燃料铁路运输。第二章 运输审批第四条 托运人应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乏燃料转移、启运等审批手续。第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托运人和接收人处置乏燃料的有效证明;(二)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批准书;(四)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乏燃料道路运输服务

4、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五)承运人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明,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员资格证明;(六)乏燃料的类型、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七)乏燃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方案。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 托运人在实施乏燃料运输活动前须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准,乏燃料启运前,托运

5、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辐射监测并完成相关备案。第八条 乏燃料运输的申请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应当重新办理相应的申请。第三章 运输过程第一节 通用规定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条 托运人应确保乏燃料运输容器、货包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辐射监测报告、运输说明书、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核与辐射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等,并应当提供所托运乏燃料的类型、数量、危险

6、特性等资料,说明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与保密措施,以及发生运输事故时应执行的应急程序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运人不得承接不具备有关批准文件的乏燃料运输业务。第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乏燃料安全运输的法规、标准,按照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的要求实施乏燃料的运输,加强乏燃料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确保乏燃料安全运输,并保证其运输活动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乏燃料运输的工作人员

7、职业健康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乏燃料安全运输的法规、标准,加强乏燃料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确保乏燃料安全运输。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确保乏燃料运输容器、货包、公路运输车辆、铁路运输车辆、船舶、装卸设备,以及运输用的通信设备、辐射监测仪表和其他装备与器材等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每次运输前应加以检查,必要时予以维修,确保所有设备、装备与器材符合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第十六条 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利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系统和设备对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第十七条 乏燃料启运前乏燃料业主与托运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

8、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托运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同时,乏燃料运输的核安全责任移交给托运人。第十八条 乏燃料运抵目的地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接收单位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同时,乏燃料的核安全责任移交给收货人。第十九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第二节 道路运输第二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

9、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和良好的押运装备,确保乏燃料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第二十一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二)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三)在运输车辆上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警示标志;(四)执行公安机关批准的乏燃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方案,确保乏燃料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五)乏燃料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托运人、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始发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第二十二条 乏燃料公路运输属于超限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在行驶上路前

10、,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乏燃料。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 水路运输第二十四条 乏燃料装卸码头应使用核电站或后处理厂的自备码头,核电站或后处理厂承担自备码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备码头应具有符合安全装卸作业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 装卸码头作业应当依据安全作业规程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作业前,装卸码头应当与承运人进行安全检

11、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装卸作业应当符合港口装卸和乏燃料货包接口等安全作业标准,并在装卸码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控。装卸作业委托外包的,应当委托具有码头装卸作业资质的单位,核电站或后处理厂要加强外包作业单位的管理和外包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乏燃料进出港口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分别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报告手续。第四节 铁路运输第二十七条 通过铁路运输乏燃料的,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乏燃料容器及货包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

12、和要求;(二)乏燃料铁路运输属于超限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三视图、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和宽度,以及拟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车种、车型及车数等,并应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三)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与托运人、收货人或相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约定货物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并按约定办理交接。第二十八条 装运乏燃料货包的铁路车辆由托运人配置并负责管理,专车专用。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第二十九条 乏燃料铁路运输应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13、规定,具备乏燃料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第三十条 乏燃料装卸场地、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铁路乏燃料运输装卸设施设备配置技术要求。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共同制定乏燃料铁路运输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 装载乏燃料货包的铁路车辆运输时,成组连挂,不得解体,禁止溜放。途中停留时,应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做好辐射监测。第三十三条 乏燃料铁路运输实行武装押运,托运人应当指派押运人员押运,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对押运人员进行安全知识

14、培训。押运人员应执行铁路运输有关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第五节 公海铁联运第三十四条 乏燃料多式联运的货包、运输包装、装卸作业等应符合乏燃料货包多式联运接口技术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期间,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第三十六条 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交接过程中,托运人与各相关承运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确认准确无误后,完成货包交接。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对乏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承运人做好配合工作。托运人应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管理、实物保护与保密等制

15、度,并委托专业的安保单位,配备安保押运人员,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对乏燃料货包的运输过程实施严密的监管和守护。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应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辐射监测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及必要的仪表设备与装备,做好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第三十九条 乏燃料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告公安、铁路、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遇到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托运人报告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托运人应当建立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相应的应急演习。第四十一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乏燃料业主、托运人、收货人建立健全核材料管理、核安保、保密等相关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托运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运输任务的;(二)运输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备合格安保押运人员,造成乏燃料货包失去有效监管的。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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