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19春《刑法诉讼法学》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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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19春《刑法诉讼法学》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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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作业考核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答:(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2、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答:1.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3.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 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5. 在自诉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终止审理. 6. 告诉才处理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 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答: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法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上诉制度,切实加强审判监督以及促进提高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质量等,均有重要作用与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

4、度,使其真正能发挥作用。(3)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答: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非死刑、死缓的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再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判决、裁定。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试论述逮捕的条件。答: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与适用好这些条件,把握逮捕条件的实质。第一,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明确逮捕条件对证据质、量要求的区别。对证据的质的要

5、求,也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情况的要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 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要求。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虽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 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是否要求证据充足。我们认为,证据只要真实,而且能够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即可,不宜对证据在具体数量上提出要求。当 然,孤证是不可能的,只有确实且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我国刑法分则规 定的各罪名中,多规定有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我们要注意以上两点:一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嫌疑

6、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审 查批准、决定逮捕时,已有证据证明人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受到的处罚。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全部量刑幅度,而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 能判处的刑罚幅度。二是注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判处的刑罚最低刑要在徒刑以上,且没有减轻情节。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主要是看其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包括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其他危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逮捕必要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 能毁

7、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既符合“有逮捕必要”条件的要求。2.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诉往往能为该程序的提起提供线索,但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该程序的发生;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

8、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

9、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2月3日晚盗窃本乡村民徐某家现金2500元、衣服6套的犯罪事实,王某也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赃物,要求法院给与从轻处理。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定于4月8日宣判。在宣判前两天,该乡村民丁某向人民法院举报了王某于1997

10、年1月6日盗窃该乡水库活鱼600斤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接到举报材料后认为,明天他正好要去该乡调查别的案子,顺便将此案一起调查,于是叫陪审员一起下乡了解,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盗窃了乡水库的活鱼600斤,销得赃款2000元。为此,合议庭将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增加盗窃活鱼600斤,获赃款2000元,对拟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5年。问:人民法院如此处理案件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本案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错误的。首先,合议庭对王某盗窃活鱼的事实主动进行调查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说明,人民

11、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虽享有调查权,但其调查权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只能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未起诉的事实则没有调查权。其次,公民对犯罪事实的举报不等于起诉,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起诉权。在检察院对案件未予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更不能不经开庭直接宣判。最后,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审判长收到公民丁某的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充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定期宣判的案件,先予以宣判。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遗漏罪行起诉后,人民法院再对漏罪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之后,人民法院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以决定王某实际执行的刑罚。2

12、. 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答:(1)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叶某的请求。(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叶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叶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因此,对于叶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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