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19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

上传人:学*** 文档编号:89609606 上传时间:2019-05-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师19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东师19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师19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核作业参考答案(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期末作业考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一、简答(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平衡论的基本内涵。(1)平衡论虽然是一个部门法学的研究课题,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其他部门法学等广泛领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论的更深发展,就必须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既保持本部门法学强劲的身我发展势头,又不遗吸收其他部门法学和学科的思想精华,并向后者贡献自身的成果;(2)平衡论必须借助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历史的真实反思和积累,因而,我们必须打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只重视对制度的历史性描述、轻视或忽视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历史进程的关注的状况;(3)平衡论

2、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无法脱离具体文化环境,它若求进一步的完善,我们就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文化的阐释和证明,寻找平衡论落根成长的本土基础。2、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答: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

3、代的作用。3、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答: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因种类而异的,主要有下列四种规则: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做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行政命令大多遵循这种生效规则。2受领生效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行政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

4、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成就时,该行政行为开始生效。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期限。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答:(1)公正原则。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实现。(2)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实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向行政权提出的公开行使的要求。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开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等。(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即是说,出于对基本人权尊重和保障,在行政行为中尽量减少乃至于消除对一般公民基本权利或利益的不利影响或损害。(4)效率原则。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之一。5、简

5、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答:(1) 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相对方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 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意志,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不可自由转化或处分。(3)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职权的特殊性在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同时进行的。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答:一、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6、。二、行事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三、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四、是否需要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二、 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

7、、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

8、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

9、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2. 结合实际,谈谈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答: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4. 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凸显部门的服务职能,符合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