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合同信用保险条款(2017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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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编号:注册编号:C00020431312017101800161C00020431312017101800161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合同信用保险条款(商业合同信用保险条款(201710 版)版)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 含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阳光

2、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债务人未按照商业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合 同价款,并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等待期结束时仍然未能支付的,对于债务人延迟支付的 该商业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 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索赔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 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

3、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 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索赔等待期从商业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次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无法收回商业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无法收回商业合同合同价款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价款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其他人力不可

4、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商业合同,损害保险人(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商业合同,损害保险人 利益的;利益的; (六)债务人拒绝接收商业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或服务。(六)债务人拒绝接收商业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或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 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5、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对对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约可中止履行商业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仍继续履(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约可中止履行商业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仍继续履 行商业合同而发生或扩大的损失;行商业合同而发生或扩大的损失; (二)得知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明的损失原因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业合同而(二)得知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明的损失原因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业合同而 引起的损失;引起的损失; (三)(三)任任何原因导致的利息、罚息、罚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惩罚

6、性赔偿,以及因延何原因导致的利息、罚息、罚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惩罚性赔偿,以及因延 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市场份额的丢失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市场份额的丢失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四)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八条第八条 每一商业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该商业合同项

7、下债务人应支付价款的总额,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已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已承保商业合同承保商业合同 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第十条 每一商业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每一商业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

8、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长 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 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第十三条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9、效力。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

10、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 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11、保险人最终确 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债务人、商业合同的有关情况 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 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

12、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

13、有约定的,投保人应 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 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 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

14、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 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 的重要事项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的重要事项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

15、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可能导致可能导致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加的情况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有关商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及时供货、提供服务等;并应如同没有本保险合同存在一样认真做好内部业务管理工作。 对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对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任。 第

16、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或未付清合同价款时,被保险人应自 债务人延期付款之日起立即中止履行商业合同,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索赔等 待期内自行开展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授权 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 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索赔等待期满后,债务人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合同价款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 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商业合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等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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