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滑板车电动休闲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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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內政部警政署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審 核 九十三年度現職專責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講習班 專 責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交通相關法規於事故處理之應用 講授人:劉振安,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

2、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3,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與要件,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輛損壞之事故。,要件: 肇事一方須為汽車或動力機械 須發生於道路範圍內 須有行駛之行為 有肇致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壞 須出於過失之行為,4,交通法規重要名詞釋義,道 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5,汽 車,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道安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

3、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6,動力機械,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農業機械擬納入動力機械管理之實施時間,宜由交通部完成規範訂定之公告日起六個月後才實施(交通部迄今未公告)。各農用曳引機駕駛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持用普通小型汽車以上駕駛執照。,7,拼 裝 車,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舉發處罰。 臺灣省拼裝車管理及取締要點雖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停適用,惟原依該要點領有使用牌證之拼裝車

4、應為三輪或四輪,如該等車輛非載運農產品及農用必需物資、變更原登檢規格、非法營業或非在本縣使用者,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舉發處罰。 拼裝車駕駛人於交通事故死亡,行為人既已死亡,其舉發應予撤銷。舉發撤銷後已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自無處分沒入拼裝車問題,該拼裝車仍宜發還。,8,拼 裝 車,9,電動輔助自行車(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定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得由交通部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10,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檢測項目及標準,11,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顏色: 1.

5、白底 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12,電動輔助自行車(二),13,動力腳踏車、動力滑板車,查車輛若無法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繳驗來歷憑證,自屬無法核准領用牌照之車輛,且若其亦無領有使用牌證者,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如該等車輛能繳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之來歷憑證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惟如未能出具來歷憑證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14,15,拼裝車(前機後腳),電動滑板車,16,動力腳踏車、動力滑板車 電動休閒代步車,17,動力腳踏車、動力滑板車 電動休閒代

6、步車,18,電動代步車,電動代步車非屬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定義範圍,亦非現行之制式車輛,故其非本部主管道路交通法規車輛管理之範疇。 行政院衛生署依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就醫療器材分類分級重新公告,其中為供行動不良的人在戶外行動使用及供受限於坐姿的患者行動使用,於物理醫學科用裝置類別中有相關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及動力式輪椅之醫療器材,故坊間所謂之電動代步車其使用目的及功能分類似前開醫療器材,建議由行政院衛生署納入管理。 民眾使用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或未來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納入醫療器材管理之電動代步車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

7、行人之管制規定。,19,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20,電動代步車,21,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 死、傷(含死亡及輕、重傷)人數在十人以上。 受傷(含輕、重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22,道路交通事故傷亡計算標準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組58年10月29日交督字第0182號函),死亡:指因道路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或受傷在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 重傷:指因交通事故受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合乎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害之標準者。 (2

8、)交通事故發生逾二十四小時後死亡者。 (3)需經三十日以上之住院醫療始克痊癒者。 (4)當場昏迷不省,並延續二十四小時以上始恢復意識者。 輕傷:指重傷以外之受傷情況。,23,肇事致人受傷之認定疑義 (交通部78.8.18交路(78)字第024060號函),包括輕傷與重傷。 輕微表皮刮傷、擦傷、瘀傷均屬傷之範圍。,24,輕、重傷標準之疑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輕重傷標準,由交通部定之。因輕、重傷各衛生、醫療、法務及研究單位認知標準不一,爰由交通部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針對受傷程度訂定不同處罰標準 。,25,26,27,肇事致人傷、亡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未有違反

9、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事或縱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但非為造成肇事致人受傷之原因者,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無適用餘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如有肇事致人傷亡時,因其違規行為之態樣、處罰之種類不同,應予併合處罰,即除依規定吊扣(銷)駕照外,其違規部分仍需處以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被害人經送醫後,於事故發生經過二十四小時後不治死亡者,宜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如該肇事行為所致受傷與死亡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該所致受傷僅係肇致死亡之過程,仍應依肇事致人死亡裁處吊銷駕駛執照,惟如該所致受傷與死亡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者,則宜依肇事致人受傷裁處吊扣駕駛執照。,28,

10、道路交通事故型態與違反法令規定,對撞:車與車對向行駛中,車頭與車頭部分相撞。 追撞:同方向行車,後車車頭部位撞及前車車尾部位。 擦撞:幾近於平行之兩股車流中車體側面部位及車頭與車體側面相撞(含變換車道)。 倒車撞:車輛在倒車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生任何部位之撞擊情況。 路口交叉岔撞:專指發生於路口內兩不同方向(對向除外)車直線通過路口時之撞擊情況。 側撞:車輛於路口轉向過程中(不含變換車道)與其他直行車發生撞擊之情況。 其他,29,對撞:車與車對向行駛中,車頭與車頭部分相撞。,30,道路交通事故常見型態及違反交通法令,31,追撞:同方向行車,後車車頭部位撞及前車車尾部位。,32,擦撞:幾近於平行之

11、兩股車流中車體側面部位及車頭與車體側面相撞 (含變換車道)。,33,倒車撞:車輛在倒車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生任何部位之撞擊情況。,34,路口交叉岔撞:專指發生於路口內兩不同方向(對向除外)車直線通過路口時之撞擊情況。,35,側撞:車輛於路口轉向過程中(不含變換車道)與其他直行車發生撞擊之情況。,36,道路交通事故 常見法令適用問題研討,37,事故現場豎立警告標誌之距離(一),一般狀況警告標誌放置距離如下: 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最高

12、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38,特殊狀況警告標誌放置距離如下: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時,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事故地點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距離放置之。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放置距離應酌予增加。,事故現場豎立明顯標識之距離(二),39,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不得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

13、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40,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41,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14、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拒絶檢測應注意事項: 拒絶檢測構成要件無時間(十五分鐘)限制。 應注意指導、勸導、警告等程序之完整。 拒絶檢測認定程序及現場情節應摘要記載於舉發通知單上。,42,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第五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六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

15、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15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中逾15日後仍不繳納係指於裁決或裁定確定後逾15日仍不繳納罰鍰。,43,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第二項規定: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44,酒後駕車肇事法令適用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16、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不侷限於道路範圍) 移送標準:(法務部88.5.10研商會議結論) 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已達0.5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11%。 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未達0.5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以下,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者。 駕駛人得依刑訴事訟法第9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由司法警察報告檢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應檢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45,46,違規肇事舉發時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研判後未舉發或肇事原因不明,鑑定結果有違規:鑑定機關應將鑑定結果副知原處理機關,處理機關可依鑑定結果再予舉發,惟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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