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执法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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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料执法知识培训,2013年10月 甘肃兰州,甘肃省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总站 武翻江,一、肥料基础知识 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 三、肥料标准知识及执法中如何使用标准 四、当前肥料市场存在的问题 五、基层实施肥料监督管理需注意的问题,一、肥料基础知识,肥料的概念 凡是施于土中或喷洒于作物地上部分,能直接或间接供给作物养分,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或能改良土壤性状,培肥地力的物质,都叫肥料。直接供给作物必需营养的那些肥料称为直接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微量元素和复合肥料都属于这一类。而另一些主要是为了改善土壤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从而改善作物的生长条件的肥料称为间接肥料,如石灰、

2、石膏和各种菌肥等就属于这一类。,肥料的种类 按化学成分分:有机肥料、无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按养分分:单质肥料、复混(合)肥料(多养分肥料);按肥效作用方式分:速效肥料、缓效肥料;按肥料物理状况分:固体肥料、液体肥料、气体肥料;按肥料的化学性质分:碱性肥料、酸性肥料、中性肥料。,氮肥的种类 根据所含氮的形态,氮肥可分为铵态氮肥、硝态氮肥、硝铵态氮肥、酰胺态氮肥和氰氨态氮肥五大类。市场上常见的氮肥有: 碳酸氢铵(NH4HCO3) 简称碳铵,含氮16.5%-17.5%,外观为白色或微灰色结晶,有氨气味。 硫酸铵 简称硫铵(NH4)2SO4 ,含氮20%-21%,是一种含有氮、硫素营养成分的肥料。产

3、品为白色或浅色的结晶。,氯化铵 简称氯铵(NH4Cl),含氮24%-26%,氯化铵为白色或微黄色晶体。 硝酸铵 简称硝铵(NH4NO3) ,总氮含量34.4%,硝酸铵外观为白色。 尿素 CO(NH2)2,含氮量46%,为白色针状或颗粒状结晶。,磷肥的种类 根据溶解性,可分为水溶性磷肥、弱酸性磷肥和难溶性磷肥。农业生产上主要用的是水溶性磷肥,常用的品种有:过磷酸钙。 过磷酸钙Ca(H2PO4)2H2O+CaSO4 简称普钙。含P2O512%-20%。外观为深灰色、灰白色、浅黄色等疏松粉状物或粒状物。,钾肥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钾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氯化钾,另一种是硫酸钾;此外,磷酸二氢钾作为一

4、种磷、钾复合肥,硝酸钾作为氮、钾复合肥,作根外追肥,使用量也很大。 氯化钾KCl,含钾(K2O) 60%,呈白色或浅黄色结晶,有时含铁盐而呈红色。 硫酸钾K2SO4,含钾(K2O)50,还含有硫约18,无色结晶体。,常用复混 (合)肥料的种类 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常用复混 (合)肥料的种类 在复混(合)肥料中,含两种大量元素的叫二元复混(合)肥料,含三种大量元素的叫三元复混(合)肥料。复混(合)肥料习惯上用N-P2O5-K2O

5、相应的百分含量来表示其成分。若某种复混(合)肥料中含N10,含P2O5 20,含K2O 10,则该复混(合)肥料表示为10-20-10。有的在K2O含量数后还标有S,如12-24-12(S),即表示其中含有K2SO4。复混(合)肥料中每种养分最低不少于4%,一般总含量在25%60%范围内。总含量在25%30%的为低浓度复混(合)肥,30%40%的为中浓度复混(合)肥,大于40%的为高浓度复混(合)肥。,常用复混(合)肥料的种类 复混肥与复合肥的区别:复混肥的生产工艺比较简单,通常是将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通过机械混匀加工,一般不需要利用昂贵化学生产设备。而复合肥却是生产过程中利用化学反应制成的

6、,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复杂的技术和价值昂贵的化工设备。也就是说,能写出化学分子式的均为复合肥,否则为复混肥。农业上常用的磷酸一铵化学式是NH4H2PO4,氮磷含量是10-44-0,磷酸二铵化学式是(NH4)2HPO4,其氮磷含量为17-46-0。从外观看,磷酸一铵颜色显灰白,磷酸二铵为黑色。硝酸钾化学式(KNO3),养分含量为13-0-44。硝酸磷肥化学式为PH4NO3,有效养分含量一般有两种:20-20-0,26-13-0。而市场上所出现的硝磷铵、硝铵磷等均是复混肥。,其它市场常见的肥料种类 中量元素肥料钙(Ca)、镁(Mg)、硫(S) 微量元素肥料铁(Fe)、锰(Mn)、硼(B)、锌(Zn)、

7、铜(Cu)、钼(Mo) 有机肥料: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经发酵腐熟而制成的一类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其它市场常见的肥料种类 复合微生物肥料:把无机营养元素、有机质、微生物菌有机结合于一体,体现无机化学肥料、有机肥料以及微生物肥料的综合效果的一类肥料。 农用微生物菌剂:微生物(有效菌)经过工业化生产扩繁后加工制成的活菌制剂。 水溶肥料:是一种可以完全溶于水用于叶面喷施、滴灌、冲施的多元复合肥料。 土壤调理剂:是由农用保水剂及富含有机质、腐殖酸的天

8、然泥炭或其他有机物为主要原料,辅以生物活性成分及营养元素组成,经科学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有极其显著的“保水、增肥、透气”三大土壤调理性能。,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9

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 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 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农业部门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不可以!产品质量法第70条明确

11、规定执法主体是质检、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对肥料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1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

13、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肥料登记是不是行政许可? 肥料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继续有效,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即农业部“三

14、定”规定:“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肥料的所有问题都要由农业部门管吗? 登记管理、监督抽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15、人民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 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

16、假,提高行政效能。,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部级登记范围: 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腐植酸、海藻酸的水溶肥料、非水溶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及其它新型肥料,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农业部办理登记,并颁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肥料登记证(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肥 料 临 时 登 记 证 登记证号:农肥(2010)临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临时登记,特此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10年01月08日 有效期至:2011年01月,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肥 料 临 时 登 记 证 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9)临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临时登记,特此发证。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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