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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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XX公司基层党的建设,规范基层党委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基层党委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加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三条基层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基层党

2、委领导集体活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基层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其他法人治理主体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五)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做到党的建设与本单位改革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凡正式党员超过100人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当设立基层党委(纪委)。正式党员不足100人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基层党委(纪委)。第六条基层党委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其上级单位党组织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变革、职能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委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基层党委由

3、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组成。基层党委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基层党委委员配备,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党委委员一般设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第九条党委委员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考察、审批,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党委任期内,委员出缺需要增补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补选。换届时留任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距退休

4、年限不少于届期的一半时间,新提名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能干满一届。第十条因调离本单位、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的,应当辞去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十一条基层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负责人。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基层党委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主持经常工

5、作。主要职责:(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参与本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事项的决策,对关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由公

6、司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履行党管人才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七)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各项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7、。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党的建设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组织执行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其他委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讲业务工作时要讲党建工作,调研检查业务工作时要调研检查党建工作,述职时要述党建工作。第十四条基层党委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抓好党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第十五条基层党委及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会议文件

8、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公司党委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六条基层党委必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第十七条基层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作1

9、次全面工作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八条基层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基层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九条基层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

10、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二十一条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

11、先经过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决策第二十二条基层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三条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任免事项。(四)本单位内部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事项。(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

12、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宣传文化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九)本单位重要管理制度或文件。(十)本单位全局性或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十一)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坚持党委会议事“前置”原则,基层党委对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各单位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例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党委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13、调整。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七条基层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形式。基层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基层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八条基层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

14、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基层党委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党委委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第三十条基层党委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

15、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会决定。第六章监督追责第三十一条基层党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下级党委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委工作报告和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督导结合开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委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和市委、集团党委、公司党委决策、本单位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和市委、集团党委、公司党委决策、本单位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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