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的救济项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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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生命权的救济项目,朱柳洁 2010664112,侵害生命权救济项目的法律法规 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 侵害生命权救济面临的问题,侵害生命权救济项目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侵害生命权救济项目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共有6个,分别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国家赔偿法第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第36条,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简称具体规定)第4条。,比较各法所规定的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项目,可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类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2、等。这种赔偿类型的特征在于:除了医疗费、丧葬费等之外,只规定了对死者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的补偿。其“明文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是对死者近亲属保护水平最低的一种赔偿类型。,第二种是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处理办法所确立的赔偿类型。虽然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这一类型的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即第一种类型的赔偿项目加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各法规中有不同的名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赔偿法中称为“死亡赔偿金”;在产品质量法中称为“抚恤费”;在处理办法中称为“死亡补偿费”。这些赔偿项目虽名称各异,但从整个赔偿额的构成及该赔偿项目在其中的位置

3、、功能及计算标准判断,它们是同一性质的。这一类型的赔偿构成因增加了“死亡赔偿金”项目,故较之第一种类型,该种赔偿类型对死者近亲属的保护水平较高。,第三种是具体规定所确立的赔偿类型,具体由医疗、护理费,丧葬费,死者的收入损失及安抚费等项目构成,其中安抚费被明确界定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失的补偿。此种赔偿类型与前两种类型在赔偿项目的构成上有明显区别,此种区别源自于对上文所述死者近亲属的间接损失持何种理解。这种类型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的保护水平最高。,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基本项目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受害人伤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

5、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五)医疗费数额的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6、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六)误工费数额的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七)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丧葬费数额的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

8、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害生命权救济面临的问题,(一)扶养费的标准过低 立法选择本来已将死者近亲属的

9、保护定位在一较低的水准上,而在具体的相关法规中,对生活费又作出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如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充其量其生活水平只能达到其居住地区困难户的水平。在处理办法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这种计算生活费的方式是我国通行的做法。,(二)慰抚金规定之不足 慰抚金,本指“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上,慰抚金一般是指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付相当金额,以赔偿精神损害的制度。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在对死者近亲属应得慰抚金的规定方面,存有如下不足: (

10、1)基本法的缺位 自然人的死亡,带给其近亲属的损害,客观上既表现为近亲属身份权遭到侵害,财产受损失;又表现为近亲属因此而产生的巨大精神痛苦。故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精神上痛苦,实较普通权利被侵害时为甚,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慰抚”。 虽然给付慰抚金仅以法律有规定为限,但给与死者近亲属以慰抚金却是各国通行做法。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却不适用于生命权遭侵害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救济的场合。王利明先生认为:既然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生命健康权受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更应该给予赔偿。民法通则在此问题上的空白,对一体适用慰抚金制度造成了极大障碍,阻止了对死者近亲属保护水平的提高。,(2)数额确定不合理 自然人的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是不一的。相应的,慰抚金的数额也就不应是一个固定的数。从慰抚金所欲达到的目的而论,其数额应依精神痛苦的程度定夺,故“于算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斟酌一切事情。 但我国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方法,在国家赔偿法中是依“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在处理办法中是“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虽然死亡赔偿金随死者年龄的大小而不同,但在具体事件中,赔偿数额总是确定的,并且这种确定性排斥了任何的主观因素。这种方法过于僵硬,与设立慰抚金之初衷相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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