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脉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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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脉络图片司法考试公示催告程序脉络图片司法考试督促程序脉络图片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一)命题规律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第三种类型是对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的综合考查,需要考生准

2、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从而进行解答。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从近几年的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二)复习方法在命题规律基本明晰的前提下,考生们就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司法考试,做到有的放矢。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1.从正确的复习方向入手。司法考试涉及的部门法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们必须把握关键、正确的复习方向。2.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3.对重点和难点知识的强化记忆和突破。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4.与其他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记忆。

3、5.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6.训练答题技巧。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一次的考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诉讼请求、级别管辖(民诉第20条)、指定管辖(民诉第36、37条)、案件的主管(民诉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5、148条)、督促程序管辖(民诉第191条)、诉讼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民诉第97条)、先予执行(民诉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原告的确定(民诉第108条)、保证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民诉意见第53条)、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类型、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民诉第63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质证(民诉第66条;证据规定第47、51条);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劳动争

4、议的解决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诉前行为禁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民诉第36、92、97条)、二审迳行判决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88条)、离婚案件的二审(民诉第155条;民诉意见第185条)、调解书的适用(民诉意见第90条)、诉讼的终结(民诉第137条)、再审发现遗漏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211条)、再审对反诉的处理、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其他案件的再审(民诉第160、161、179、184条;民诉意见第207条);应先调解的简易程序案件(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民诉意见第193条)、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民诉第160条、调解规定第2条)、督促程序的适用

5、范围(民诉意见第215、218条)、除权判决(民诉第199条)、民诉意见第256条)、暂缓执行(民诉第208条;执行规定第268、269条)、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109条)、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民诉第102、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11条)、执行回转的适用(民诉第210条);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民诉第232条;民诉意见第261、263条;执行规定第102条)、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执行管辖(执行规定第12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处理(民诉第213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民诉意见第27条)、当事人的确定(民诉第3、43、46、56条

6、;民诉意见第45条)、判决的确定力、再审条件(民诉第179条)、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的追加与变更、举证通知书的送达(证据规定第33条)、民诉法的适用范围(民诉第3条)、民事诉讼制度(民诉第10、43条)、送达支付令(民诉意见第220条)、下落不明债务人的支付令送达(民诉意见第218条)、支付令中债务人异议(民诉第194条;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异议的形式(民诉意见第221条)、牵连管辖(民诉第242条)、涉外民诉中的送达(民诉法第245条);拘传(民诉第100条 民诉意见第112条)、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审判监督程序中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

7、办法第9条)、管辖权异议(民诉第38条)、票据无效(民诉法第199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后的公告(民诉法第168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诉法第175条)、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规定第9、10、11、13条)、执行第三人财产(执行规定第61、63条)、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诉第111条);起诉后法院作为新案受理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52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民诉意见第153条)、提起反诉的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诉讼中止(民诉意见第193条)、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民诉意见第211条)、延期审理(民诉132条)、对抵押物、留置物的财

8、产保全措施(民诉意见第102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民诉意见第264条);代表人诉讼(民诉第54条;民诉意见第62条)、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15、19条;民诉第64条;民诉意见第73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种类(证据规定第69条)、迟延履行(民诉第229条)。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两次的考点公开审判原则(民诉第120条)、审判组织(民诉第40、41、161条)、诉讼标的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民诉第23条;民诉意见第8条)、专属管辖(民诉第34、36条)、协议管辖(

9、民诉第25条)、地域管辖(民诉第22、24、29条)、移送管辖(民诉第36条)、对妨害民诉的强制措施(民诉第99、102、216条)、涉外管辖、保全、上诉期间(民诉第92、235、242、244、247、249条;民诉意见第305条)、被告的确定(民诉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41、43、45、46、50、52条);代理(民诉第57、58、59条;民诉意见第67条)、共同诉讼(民诉意见第177、183条)、证人及证人证言(民诉第70条;证据规定第53、54条)、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证据规定第41条;民诉第125条)、证据证明力(证据规定第69条)、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民诉第108条

10、;民诉意见第151条)、简易程序已过诉讼时间的案件处理(民诉意见第153条)、(简易程序规定第2、3、23、27条)、二审对反诉的处理(民诉意见第184条)、撤诉(民诉第129条;民诉意见第143、144、145、158、159条);缺席判决(民诉第129、130、131条;民诉意见第158条)、诉讼的中止(民诉第136条)、离婚、收养案件的再审(民诉第178、179、183条;民诉意见第209条)、裁定适用的范围、笔误的含义(民诉第147条;民诉意见第166条)、执行法院的确定(民诉第201条)、执行开始、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期限(民诉第212条)、留置送达(民诉第91条、民诉意见第84条)

11、、执行(民诉第204、207条;民诉意见第300条、二审(民诉意见第186条)、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民诉第246、247条;民诉意见第331条)。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三次的考点诉的分类、特殊地域管辖(民诉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诉意见第25、29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1、34、36条)、诉讼当事人资格(民诉第42、49、50条)、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承担(证据规定第4条)、起诉条件(民诉第108条)、财产保全制度(民诉第92、93、94、96、99条;民诉意见第31条)、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民诉第187条);民事裁判复议(民诉第48、90、99、105、

12、140、200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诉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9、171、174条)、破产还债程序(2008年民诉中已经删除)、执行和解(民诉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66条)、公示催告程序(民诉第195、197条)、督促程序(民诉第191、195、198200条)、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民诉第233条)、证据的效力(证据规定第67、68条)。民诉法重点和难点考点汇总根据历届司法考试的规律我们可以肯定的判断出来,变化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而且删除了破产清算程序。另外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要防备出大题,如调解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能会结合起来出题。

13、另外,具体知识点部分,我们在这里再做一下强调,希望大家注意复习!(1)诉讼管辖。首先,要区分主管和管辖的不同。其次,要特别注意对地域管辖的复习,尤其是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再次,要注意裁定管辖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最后,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时间,以及法院处理的规定的掌握。(2)诉。重点是掌握反诉。反诉是近几年考试的热门知识点,反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以及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反诉的处理是重点。(3)当事人。重点是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大家要知道如何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共同诉讼人,大家要把握共同诉讼人的适用条件,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

14、同诉讼及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法条是重点。(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大家第一要掌握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分清国内案件的保全和涉外案件的保全的不同。第二,熟悉对抵押物、留置物保全的特别规定,结合担保法解释第55条来记忆。第三,掌握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处理。对于先予执行,大家要注意“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还有“紧急情况”。(6)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一审程序中,重点把握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判决和裁定的适用情况。对于二审,要注意二审程序对调解和反诉的处理、(7)简易程序。重点把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8)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把握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适用的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和途径,抗诉的理由。(9)执行程序。重点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及防碍执行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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