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zero pm原液验出防腐剂 - 食品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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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口可樂ZERO PM原液 驗出防腐劑組員:B9836033顏千惠 B9836073林祺惠一. 目錄1. 搜尋路徑2. 新聞事件(三則)3. 相關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4. 補充資料內容二. 搜尋路徑1.東森新聞網http:/ 新聞事件第一則可口可樂ZERO PM原液 驗出防腐劑東森新聞2011-07-15一批中國大陸進口的可口可樂ZERO PM,原液主劑被驗出含防腐劑!國內規定,這種防腐劑不可以添加在碳酸飲料,已經超標兩倍多,可口可樂表示,這批不合格產品已經在海關攔下,沒有進口,民眾不用過度擔心。標榜零卡路里,這款低熱量飲料很受時下年輕美眉喜歡。但這一批來

2、自上海2公斤可口可樂原液主劑被驗出含有這種對羥基苯甲酸甲酯,可怕的是,裡頭竟然一次添加了3種防腐劑,而且全超標至少2倍。長庚毒物科主任林杰樑:為什麼一個碳酸飲料會加3種防腐劑,表示這種低熱量飲料,事實上是很容易腐敗,歐洲學者認為他可能跟乳癌發生,具有相當的關係。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是防腐劑,也是香料。國內衛生署規定,不能用於碳酸飲料,多用在化妝品,刺激性強。雖然含3種防腐劑可樂被海關攔下,沒進口到台灣。業者說,對羥基苯甲酸甲酯在中國屬於合法,是配送錯導致。但畢竟是知名飲料大廠,不只含超標防腐劑,還一次加了3種,確實引發民眾恐慌。第二則零卡可樂竟含防腐劑可口可樂:搞錯了NOW 今日新聞網2011年7

3、月15日 13:19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炎炎夏日,想喝飲料又怕發胖,許多人會來杯零卡可樂消暑解渴!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在檢驗來自上海可口可樂飲料公司的可口可樂ZERO Pm原液主劑飲料配料中,檢驗出禁止摻入碳酸飲料中的對羥基苯甲酸甲酯防腐劑,衛生署已禁止該批可樂原液進口。 衛生署表示,業者應會主動申請產品退運,由於這批原液中檢驗出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每公斤含2.062公克,我國規定,此防腐劑不得添加在碳酸飲料內,加上原液中還有兩項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也超標;而可口可樂同類產品的查驗率,也將由原來的5%,提升至20%。 可口可樂公司台灣分公司解釋,各國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添加成分的標準不同,該批原液

4、是其它國家所購買,並非台灣太古可口可樂所採購的,是不小心誤送到台灣,強調台灣所有可口可樂旗下的商品,包括碳酸飲料、果汁和茶飲料等,全都未添加該防腐劑。據媒體報導,若大量食用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恐造成腸胃道不適、皮膚或黏膜發炎,此防腐劑大多添加至食品中,有時還會用在化妝品裡,但目前國際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每日攝取容許量,為每人每公斤體重10毫克。以體重60公斤者為例,一天要至少要吃60毫克並長期食用,才可能危害健康。 專家也提醒民眾少喝可樂,從營養的觀點來看,碳酸飲料除了熱量,並不含其他營養成份,其次來自cola果實或可加coca葉的咖啡因、磷離子及碳酸根離子會對人體內鈣的平衡有所影響,如果經常或大量

5、飲用又不攝取足量鈣質,就容易發生體內鈣質的流失。 日前可口可樂公司才因零卡可樂中含有人工代糖阿斯巴甜,發出嚴正聲明指出,作為一家全球知名的飲料企業,公司對旗下所有產品的安全性和品質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且所有產品中使用的成分都建立了嚴格的安全標準,且嚴格遵循當地法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如今卻發生原液出口的烏龍,不僅有損公司形象,也動搖消費者的信心。第三則中國進口zero可樂原液 驗出三防腐劑自由時報 2011-07-15記者洪素卿、楊雅民台北報導可樂原料驗出違規防腐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在海關抽驗發現,由可口可樂公司台灣分公司進口、上海可口可樂飲料公司出口的兩公斤可口可樂ZERO Pm原液主劑飲

6、料配料中,有不得添加於碳酸飲料的對羥基苯甲酸甲酯防腐劑,衛生署已禁止該批可樂原液進口。業者:他國採購誤送 台灣產品沒添加台灣太古可口可樂公共事務部經理許雅慧表示,該批配料並非台灣太古可口可樂所採購的,而是其他國家所購買,不小心誤送到台灣。許雅慧強調台灣所有可口可樂商品,包括碳酸飲料、果汁和茶飲料等產品,全都未添加該成分。這批ZERO可樂的原液是在五月申請報驗,經檢驗,原料中除了含有防腐劑苯甲酸(濃度八六二g/kg)、己二烯酸(一五九五g/kg)之外,還驗出不能添加於碳酸飲料內的對羥基苯甲酸甲酯(二六二 g/kg)。碳酸飲料禁用對羥基苯甲酸甲酯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吳宗熹指出,這是該公司第一次

7、驗出違規,其中,苯甲酸、己二烯酸是合法可添加於碳酸飲料的食品添加物,雖然這次在原液中的檢出量超過標準,不過,只要所製作的終端產品沒有超標,並不會因此拒絕入境。主要是因為原液中檢出對羥基苯甲酸甲酯,該防腐劑雖是合法食品添加物,但是我國所公告的合法添加項目並不包括碳酸飲料。學者籲留意多種防腐劑齊用問題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表示,對羥基苯甲酸酯類(parabens)系列成分,常見用於化妝品防腐,除了甲酯,還有乙酯、丙酯、丁酯,雖說甲酯在其中算是毒性相對低的一種,但是作為食品添加物,還是不建議過量攝取。近年來不少產品同時使用多種防腐劑,像是這次檢出違規添加物的可樂原液就同時用了三種防腐劑,吳家誠認為這種

8、趨勢值得注意,是否因為單獨使用一種防腐劑容易超出使用限量,所以同時使用多種?多種防腐劑同時使用的情況下,是否會有交互作用?都值得注意。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表示,該成分具有皮膚黏膜刺激性,也有微弱雌激素作用,過去有研究顯示,乳癌婦女的乳房組織中發現有這類物質累積,應避免暴露過量。四. 相關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

9、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章食品衛生管理第10條(衛生標準)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與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進口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菌。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

10、為無害人體健康。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第12條(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4條(許可證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

11、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前項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四 章 食品業衛生管理第 20 條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前

12、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 五 章 查驗及取締第 2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

13、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第 六 章 罰則第 29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 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

14、,沒入銷毀之。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第 30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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