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请接收-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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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10-08发布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发布BSZN-1161-2014/00/002015-01-01实施办事指南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事项代码:1161)。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依申请注销、告知承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

2、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

3、、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

4、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二)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条件。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站的站址、发射功率、电磁辐射水平和景观等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颁发电台执照和电磁辐射环境验

6、收合格证。第十五条:经营者取得电台执照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四、办理机构(一)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

7、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权对本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设置进行审批。(二) 审批内容1.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除外)执照申请办理;2. 公用频率对讲机申请办理;3. 无线电固定台(站)、陆地移动电台执照申请办理;4. 直放站执照申请办理;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执照申请办理;6. 广播电台执照申请办理;7. 船舶电台执照申请办理;8. 雷达站(制式雷达除外)执照申请办理;9.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办理;10.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台(站)执照申请办理。(三) 法律效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合法

8、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四) 审批对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五、审批条件(一) 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 申请人提出无线电台(站)设置的申请;2. 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3. 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4. 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6.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7.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8.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

9、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二) 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没有变更的;2.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3.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三) 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四) 告知承诺准予批准的条件1. 申请人提出申请,签署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10、书;2. 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设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且使用的对讲机符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的公用频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3.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无线电台设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本市移动通信经营者。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 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 新办表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

11、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除外)执照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原件1纸质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4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复印件1纸质国家或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出具5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设台必要性,适用范围和技术方案等6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检测机构名录参见国家及省

12、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官网)7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场强、底噪、灵敏度、干扰电平等指标;表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公用频率对讲机执照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原件1纸质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4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等指标;(检测机构名录参见国家及省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官网)注:使用公用频率对讲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上海市公用对讲

13、机频率使用管理规定中要求的特定频率;2、对讲机工作带宽:12.5kHz;3、对讲机发射功率不超过5W;4、仅限于对讲机之间直接通话模式使用,不得用做中继台转发组网。表3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固定台(站)、陆地移动电台执照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原件1纸质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原件1纸质仅适用于陆地移动电台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5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复印件1纸质国家或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出具6

14、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检测机构名录参见国家及省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官网)表4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直放站执照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原件1纸质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4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复印件1纸质国家或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出具5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原件1纸质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检测机构名录参见国家及省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官网)表5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执照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地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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