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郑春贤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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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教学目标,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本章重点,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学前案例,霍被朋友D邀请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霍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霍起诉史,请求赔偿损失。史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A赔偿,理由是:(1)啤酒由D购买,与霍无买卖合同,与霍没有法律关系;(2)造成霍伤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生产商负责。,问题,1、霍能否向史索赔?对生产商呢? 2霍能否

2、一并起诉史与生产商,为什么?史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院,无法证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证明酒店有过失,还能够索赔吗?,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概念 (一)产品 1、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2、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 “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3、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 (1)初级农产品; (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二)产品缺陷,、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效益危险性分析,、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3、我国产品质量法,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4、、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 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 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侵权责任,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合同担保相对应,属于合同责任)。,【思考】,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答:,三者有区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

5、品具有的危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的类型,(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三)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2、产品责任构成的

6、基本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存在因果关系。,3、产品责任的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2)是一种侵权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1、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各

7、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侵权关系。 (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1、 “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 2、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该案原告温特博特姆为一驿站马车夫,用被告按约提供给驿站的马车运送邮件,但在运送途中因马车轮子突然毁坏,致车夫身体受伤。于是

8、,原告以被告提供有缺陷的马车直接导致自己受伤为由诉诸法院,而被告则以和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结果,法院判决因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尽管被告产品缺陷致原告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抗辩成立而胜诉。,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责任方的求偿理论或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疏忽之诉原告

9、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像“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那样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务,确有疏忽之处;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 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 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常标准。,案例,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公司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因汽车轮胎破裂,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麦克弗森遂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

10、原告受伤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偿。而证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危险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是原告需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某一产品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疏忽。 原告能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能遵守联邦或州的有关产品质量

11、的法律,则这种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被告有过失的证明。,2、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被告所作的说明; 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指称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信而购买了汽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小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并致失明。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被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12、系。,(2)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coffee 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

13、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 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其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3、严格责任理论,案例,1963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运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使用被告尤巴电器公司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一块木头从机器中飞出来,撞击到格林曼的头部,致成重伤。经检查,该多用电器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与

14、事故有直接关系。加州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一旦制造者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而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就使用,只要能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生产者即付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但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绝对责任”。受害人必须证明: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严格责任理论和疏忽责任理论的区别,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

15、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二、被告的抗辩理由,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排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限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

16、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3、自担风险,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高波勒斯诉西部滚压机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台碾米机受伤而起诉被告。因为原告明知玉米未晒干就进行加工会发生危险,但仍使用该机器加工,所以法院以自冒风险为由判决原告败诉。,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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