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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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

2、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5、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

3、方委托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含承租人、借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一条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坐落位置:县(市、区)路(街)。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多层住宅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万平方米别 墅万平方米 商 业万平方米配套公建万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二。第二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

4、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等;(二)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本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七)其他服务事项:1、;2、;3、。第四条 乙方按照以下第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1. 按照【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

5、件五;2.选择【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权利;(三)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四)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并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 (五)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

6、务报告;(六)及时答复乙方在物业服务中提出须决策、确认、协调的有关事项;(七)负责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八)依法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九)依法制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2、;3、。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三)应当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四)根据有

7、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六)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接受业主的监督;(七)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八)对业主违反本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改正;(九)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度至少一次将运行状况的书面情况提交甲方,并在本物业的醒目位

8、置公告;(十)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十一)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的道路、场地,确需在本物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在开工前通告业主后方可实

9、施;(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2、;3、。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一)计费方式:经双方协商,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1、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2、未办理所有权证己出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尚未出售的房屋,按照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后按照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二)按照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10、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1、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1)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3)别 墅:元/月平方米(4)配套公建:元/月平方米(5)办 公 楼:元/月平方米(6)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2、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由业主支付。3、业主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自负盈余。(三)按

11、照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1、预算方案中物业服务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清洁卫生费用;(4)绿化养护费用;(5)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费用。2、本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1)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3)别

12、墅:元/月平方米(4)配套公建:元/月平方米(5)办 公 楼:元/月平方米(6)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3、乙方选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1)按照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每月按照已收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比例提取。4、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由业主支付。5、乙方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所支付的业主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7、【约定】【不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

13、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由承担。(四)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业主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五)未出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所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者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乙方应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甲方与

14、乙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七)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九)物业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十)利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乙方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

15、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十二)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八条 车位使用费及停放服务费(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经业主大会同意按照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乙方按照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归乙方所有。(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含业主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位使用人按照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元/个月;地下车位元/个月;封闭式车库车位元/个月;车位元/个月标准向乙方支付。(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四)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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