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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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交通银行 二二年九月 目录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3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6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4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5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5 十二、基金的成立 16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7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1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21 十六、基

2、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21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22 十八、基金的投资 22 十九、基金的融资 26 二十、基金资产 26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27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29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30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1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32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33 二十七、业务规则 35 二十八、违约责任 35 二十九、争议处理 35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36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36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37 一、前言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3、基金运作,依 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本基金 契约” ) 。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 约的

4、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5、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6、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7、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8、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 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 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A 座 15 层 法

9、定代表人:邵淳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3800 万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邵淳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3800 万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10、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15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

11、的权利与义务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12、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 的赎回;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13、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7、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14、,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1、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

15、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16、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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