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第二版 课件 金融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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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能掌握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能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能了解我国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 一、政策性银行三大职能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 四、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构成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以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

2、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性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其具有三大职能: 1、引导性 2、补充性 3、服务性,1、引导性职能。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特殊性,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向的作用。,2、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3、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 主要体现政府的经济决策,除了能为有关 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能利用其所拥有 的高

3、级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企业 和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指导和帮助。,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 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支持了长江三峡、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 京九铁路、北京奥运、秦山核电站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 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 的作用。,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二)中国农业发

4、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 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为 基本宗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 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 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营业绩实现 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5、(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直属国务院领导, 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 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主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 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之一。 1.未冠以“银行”名

6、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银行”字样, 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2.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 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 3.由单独的法规调整。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调整, 如保险法、证券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设立条件: 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 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 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

7、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 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通讯、消防等设施。 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2.监督和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权。 银监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监

8、管 证监会负责对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审批和监管,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统称,是指依法设立的, 以社员集体投资为基础的合作性金融机构。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 自愿参加、社员集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 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9、,且为实缴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 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2/3以上监

10、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代理其他银行金融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买卖政府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1、 (3)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业务范围: (1)吸收社员存款; (2)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

12、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 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

13、人民银行批准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 标明“金融租赁”字样。,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 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 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 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邮政金融 邮政金融业务是在综合利用邮政网点的基础设施、人员等资源的基础上, 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的零售金融业务。 2007年3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这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 邮政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邮政储蓄业务、邮政汇兑业务和邮政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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