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第二版 课件 金融法(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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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第十一章 保险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能掌握保险法律制度 能理解保险业经营,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两个重点问题: 一、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二、保险中介机构,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中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二、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3.按

2、照保险目的的不同,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4.按转嫁危险的不同层次,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按承保危险的数量不同,保险分为单一危险的保险和综合危险的保险。,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公平自愿原则。 3.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 保险

3、合同法律关系 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保险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其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1)保险单。 (2)其他保险凭证。 (五) 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4、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2)通知义务。(3)提供证明和资料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密义务。,(七)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

5、合同。,(一)保险利益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人身保险合同,(二)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

6、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以被

7、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三、财产保险

8、合同 (一)保险标的 1.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

9、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保险事故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四)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五)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10、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一、保险公司 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必须是依据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规范,一、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运营 (四)保险公司的终止,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规范,二、保险中介机构 (一)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 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查验、鉴定、估损、理 算等业务的单位。,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规范,三、保险业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构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三)监督管理措施,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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