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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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篇一: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

2、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

3、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

4、,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

5、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二: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

6、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 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 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 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 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 如,行

7、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 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 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 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 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 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

8、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 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三: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格式) 尊敬的xxx 我:_ 系 区 乡 村 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承 诺: _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 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份, _ 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 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 _ 身份证号码: _ 签署日期:_年_月_ 日篇四: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11-10-14 09:13:00) 转载

9、标签: 分类:经典案例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 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 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 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07 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

10、力? 最高人民 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 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效力。 理由如下: (一)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 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 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 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 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 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 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 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 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 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 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

12、,形成完备的合 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 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 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 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

13、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 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 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平等竞争的

14、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 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 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 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 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 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 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五:承 诺书 承 诺 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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