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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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课件相关文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个税法修改决定 2.国务院关于个税实施细则修改的决定 3.财税2011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6.大地税函201194号 7.国税发201175号 8.大地税函201191号关于工资薪金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申报问题 2.补发工资个税计算问题 3.特定行业个税计算问题 其中要注意远洋运输雇员的计算 一远洋捕捞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

2、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3500-1400-2000)5%6=30(元)该纳税人2011年7-8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10000-1400-2000)20%-3752=1890(元)该纳税人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10000-1400-3500)20%-5554=1860(元)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1890+1860=3780(元)年度终了后30日内汇算清缴全年收入:35006+1000

3、06-140012=64200(元)2011年度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前8个月应纳税额=(5350-2000)15%-1258=302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5350-3500)10%-1054=320元全年应纳税额=3020+320=3340元汇算清缴补退税额=3340-3780=-440元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440元。 一远洋运输业船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该员工执行了远洋运输任务,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

4、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年度预缴: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3500-1400-2000)5%6=30(元)由于该纳税人2011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远洋运输业务,因此7月份、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税款合计:(10000-1400-4800)15%-1252=890(元)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10000-1400-4800)10%-1054=1100(元)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890+1100=2020(元)年度终了后30日内汇算清缴: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

5、4200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2011年1至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旧税率表)(5350-2000)15%-1256=2265元2011年7月份、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旧税率表)(5350-4800)10%-252=60元2011年9-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新税率表)(5350-4800)3%4=66元全年应纳税额=2265+60+66=2391元汇算清缴补退税额=2391-2020=371元纳税人应补缴税款371元。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暂不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适用新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6、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011年8月31日(含)前开业的,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开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执行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例题:我市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方式),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2.1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6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8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1)一季度预缴税额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21000-2000=700

7、0元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00012=84000元一季度应预缴税额(8400035%-6750)12=1887.5元二季度预缴税额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21000-40000-20004=21000元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412=63000元二季度应预缴税额(6300035%-6750)124=5100元5100-1887.5=3212.5元三季度预缴税额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000+60000+80000-21000-40000-60000-20006-3500=33500元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500712=57428.57元三季度应预缴税额(

8、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分期计算,一律适用新税率表)(57428.5720%-3750)127=4512.5元4512.5-1887.5-3212.5=-587.5元三季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季度预缴税额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80000+70000-21000-40000-60000-48000-20006-35004=45000元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四季度应预缴税额4500020%-3750=5250元5250-1887.5-3212.5=150元预缴税款合计:1887.5+3212.5+150=5250元年终汇算清缴:(3+6+8+7)-(2.1

9、+4+6+4.8)-(20006+35004)=4.5(万元)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3月份开业,实际经营期10个月):前6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610=555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0=2100元全年应纳税额=5550+2100=7650元。汇算清缴补退税额= 7650-1775-2875-600=24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由60元月,调整为15元月。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4调整为2。2011年9月1日起,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2.5%降低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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