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明明 主编实务篇 第十八章[CH-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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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2,第一节 票 据,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汇票所下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一)汇票的内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期限(Tenor),5付款地点,6受票人(Drawee)的名称,7收款人(Payee)的名称,8出票日期与地点,9出票人及其签字或盖章,10出票根据,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3,(二)汇票的种类,一、汇票(Bill of Exchang

2、e,Draft),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4,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三)汇票的使用程序,1出票(Issue),2提示和见票(Presentation & Sight),3承兑(Acceptance),4.付款(Payment),5背书(Endorsement),6拒付与追索(Dishonour and Recourse),CH-18

3、国际货款的结算,5,二、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 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是一种允诺式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6,二、

4、本票(Promissory Note),按我国票据法,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但日内瓦统一法与 英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可分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商业 本票又称一般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有即期和远期 之分;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 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载 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7,二、本票(Promissory Note),另外,本票与汇票除了在定义上的不同外,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方面:,(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

5、个。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2)汇票可开成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3)远期汇票基本上都要经过付款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远期 本票由他签发,就等于承诺在本票到期日付款,因此无须承兑。,(4)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后则由承兑人负主要责任,出票人 负次要责任;本票则全由出票人负责。,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8,三、支票(Check or Chegu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即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

6、期汇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示“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9,三、支票(Check or Chegue),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之分。一般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通过银行 转账收款。而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使用起来比较安全,出票人在签 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若开立空头支票要负法 律责任。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立空头支票先要求银行对支 票“保付”,银行在支票上

7、签上“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表明在提示 时一定付款,这种支票叫保付支票。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 银行将支票的款项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入另一专户,以备支付,所以不会出现 退票的情况。对于保付支票,出票人和背书人可免受追索。,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0,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汇付(Remittance),汇付,又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 的结算方式,是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1汇款人(Remitter),2汇出行(Remitting Bank),3汇入行(Receivin

8、g Bank),4收款人(Payee),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1,(二)汇付的种类,、汇付(Remittance),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2信汇(Mail Transfer,MT),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DD),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2,、汇付(Remittance),(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 此基础上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汇付属商业信用性质,

9、提供信用的一 方所承担风险较大,所以汇付方式主要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款 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3,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 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 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 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2托收行(Remitting Bank),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4付款人(Payer),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

10、,14,二、托收(Collection),(二)托收的种类和业务程序,托收可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在跟单托收下,使用的汇票是跟单汇票,汇票随附运输等商业单 据,而光票托收使用光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业务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 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付款交单(Docec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5,(三)跟单托收业务中的进出口押汇,二、托收(Collection),押汇,是银行在进出口商品流通期间为进出口商提供

11、的一种资金融通 的方式。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有两种押汇业务,即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 进口押汇。,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银行采用买入出口商向进口商开出的跟单 汇票的办法,向出口商融资的一种银行业务。,2托收进口押汇,是指代收银行凭进口商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给予进口商提货便利,从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的银行业务。在远期付款交单 情况下,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市场行情,不失时机地转售商品,希望能在汇 票到期付款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做托收进口押汇。,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6,(四)托收方式的特点,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和汇付都属商业信用,但在国际贸易结算

12、中,使用跟单托收 要比汇付方式多。汇付方式资金负担不平衡,会对某一方产生较 大风险。因此,双方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双方利益差距 难以统一,故较少使用。而托收方式使双方的风险差异得到一些 弥补,要比预付货款方式优越,特别是对进口商更有利。,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7,(五)托收统一规则,二、托收(Collection),1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内容 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

13、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 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3除非事先已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得以银行或其 指定人为收货人。否则此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方承担。,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8,(五)托收统一规则,二、托收(Collection),4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对于单据 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必须毫不延迟地用电讯 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 审核单据的义务。,5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向发出托收指示 书的银行送交拒绝

14、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银行在收到此通知后,必须 在合理时间内对代收银行作出进一步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提示行如在送出 拒付通知60天内仍末接到该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而不负任何 责任。,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19,(五)托收统一规则,二、托收(Collection),6.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 付款的汇票,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D/A)还是 凭付款交付(D/P)。如无此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 因此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7. 如托收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

15、时 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 明,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20,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含义、性质和作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货 运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由于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所以,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基本解决了进出口人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从而起到了安全保证作用; 二是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有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 扩大贸易额。,CH-18 国际货款的

16、结算,21,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二)开证银行(1ssuing Bank OpeningBank),(三)受益人(Beneficiary),(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22,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一)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二)开证银行开立、寄送信用证,(三)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四)受益人审查、修改信用证,并交单议付,(五)索偿,(六)偿付,(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和提货,CH-18 国际货款的结算,23,四、信用证的内容,(一)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二)汇票条款,(三)单据条款,(四)货物条款,(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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