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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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 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 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 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 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2、。 三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 金。 四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 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 资者进一步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 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 前

3、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 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 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 遗漏或误导。 五、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

4、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 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 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2、 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 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4、 合伙期限。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 限,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

5、义务。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 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 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 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五)【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6、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 资料; 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 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 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 但 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 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六)【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

7、开条件、 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 (七)【管理方式】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 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 式。 (八)【托管事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 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 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 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 制。 (九)【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合伙协议应列 明合伙人入伙

8、、退伙、合伙权益转让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及有 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十)【投资事项】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 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 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十一)【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的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有关的事项, 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 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 (十二) 【税务承担】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的税务承担事项。 (十三)【费用和支出】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

9、伙企业费用的核算 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承担费 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 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 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约定。 (十六)【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 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 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 (十七)【合伙协议的修订】合伙协议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 程序。 (十八)【争议解决】合伙

10、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 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若合伙 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 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 准。 (二十) 【份额信息备份】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二十一)【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 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 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六、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11、起 施行。 附件 4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一、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 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 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 运作适用本办法”。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 为契约型

12、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 备案。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 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 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 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 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因此,

13、公司型基金 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公司型基金 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采取受 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 行管理, 按照协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其后由其 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 合伙人(GP),GP 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 理方式上, GP 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

14、行委托专业私 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由 GP 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 行合伙型基金备案; 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 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 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实践中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 契约 型基金具有易标准化、设立简便、份额转让便利等优势,对决策效率 要求高的证券类基金较为适用; 公司型基金具有投资者参与基金治理 和投资决策程度高,法律保障充分等优势,实践中股权型特别是创投 基金也较常采用该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基金与美元基金等国

15、际通行 做法接轨、具有“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区域化的税收减免、对未 上市企业投资工商确权清晰等优势,较适合股权类基金。 考虑到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特点,本指引分别制定了 1 号契约 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 引以及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二)指引制定的意义及依据 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 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 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 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 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 进行甄别。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16、保护投资人的权 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将制定本指引纳入工 作计划,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 本指引根据基金法、私募办法、公司法、合伙企 业法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考了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的合同文本规范性文件,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分 为适用于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指引。 本指引的出台, 一方面能够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 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二、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 1 号契约型私募投 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其中,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 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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