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

上传人:E**** 文档编号:89475173 上传时间:2019-05-25 格式:PPT 页数:15 大小:1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亮 程艳霞 10-3产品质量法(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9/5/25,产品质量法,2019/5/25,(一)总则,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19/5/25,练中学,以下哪些属于“产品”? (1)芝麻;(2)芝麻油; (3)国贸大厦; (4)国贸大厦里安装的电梯; (5)摇头丸; (6)电力; (7)家里酿酒馈赠亲朋好友。,2019/5/25,(二)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

2、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019/5/25,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5/25,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

3、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019/5/25,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019/5/25,练中学,李某购买的啤酒打开后爆炸,将自己和朋友张某炸伤。请问: (1)李某可向谁索赔? (2)李某可以在几年内提出索赔请求?,2019/5/25,(三)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第40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019/5/25,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9/5/25,练中学,王某买到的电

5、视图象不清晰,噪声严重。请问: (1)王某可向谁索赔? (2)王某可以在几年内提出索赔请求? (3)如果商场事先声明电视是残次品用处理价销售的呢?,2019/5/25,(四)法律责任,1、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61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5/25,第62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

6、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019/5/25,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第57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019/5/25,第58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