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 第三版 王淑敏_ 第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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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本章导读:信托是依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是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信托关系是因人们的信托行为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的特定关系。本章主要讲述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以及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一、信托行为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二)信托约定 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 约定的方式有: 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书面签署的信托证明。

2、 2.个人遗嘱。一般是指委托人个人的行为,不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如果遗嘱指定的受托人不同意接管,则由法院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 3.信托宣言。依信托宣言所形成的信托称为宣言信托,这种宣言信托通常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发表宣言,自某时起其财产专为某人即受益人谋利益,但仍以自己来管理财产并以自己为委托人,这种信托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为一人。 4.法院命令。是以法律规定信托行为的成立。 5.协议章程。以协议章程的形式而形成的信托关系。,.,二、信托目的 (一)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合法的目的有:以财产转移为目的(如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以财产保管为目的、以财产增值为目的、以代办事务为目的、以食利为目的等。

3、 (二)非法的信托目的。 法律常规定某些信托行为是非法的,究其根本该信托目的是非法的。,.,三、信托主体 (一)委托人 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亦即通常所说的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法律上,委托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一般来讲,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不问其国籍等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益人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凡是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担当。 (三)受托人 受托人必须由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从要求上看,受托人的资格比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严格得多,比代理人的

4、资格也要严格。,四、信托客体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所作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 2.独立性。 3.有限性。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 1.分别管理。 2.信托公告。,五、信托报酬 信托作为经济行为,必然带来收益分配问题,这就产生了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收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均依信托合同而定。 六、信托结束 信托的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文件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将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一、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得作为受托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还要求: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酒鬼、赌徒等,不能成为受

6、托人。,二、受托人的地位 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所以别人不能代替他的地位,因此也不能继承他的地位。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被撤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受托人死后或辞任时,信托不因此结束。 三、受托人的权利 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取得从事信托的信托权的同时,也就拥有了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是指得到信托权的信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具备的从事或不应从事哪些活动的法定权利。具体地讲,这些权利包括销售权、购买权、借款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这是法律授予的。,.,四、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理

7、。如果委托人仅仅把财产权名义上过户给受托人,受托人承受财产,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仍由委托人进行,这样的信托行为是不允许的。但受托人从委托人手里承受信托财产以后,要很好地加以管理和运用。 除此之外,各国一般在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中具体的义务: (一)忠实服务的义务。 (二)分别管理的义务。 (三)善于管理的义务。 (四)亲自执行的义务。 (五)负责赔偿的义务。 (六)分配收益的义务。,第三节 委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未成年人不能采取法律行为,不能签订

8、合同,因而不能成为委托人。 除未成年人外,个人、法人、甚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以成为委托人,同时也不问国籍。同时,两人以上的共有者和合有者也可将财产共同委托。一般共有财产中若能划分每人持有多少,并能分割,本人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支配的那个部分可以单独信托。,二、委托人的权利 由于委托人作为设定信托人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因此给予委托人以权利,委托人拥有的权力最主要的是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授权,要求其遵从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 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允许委托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时,有权要

9、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提出异议; (2)有权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 (3)有权要求法院选出信托管理人,要求法院免去受托人; (4)有权准许受托人辞职; (5)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6)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全部受益人时(自益信托)可以有权解除信托; (7)当信托结束,没有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时,有权得到信托财产; (8)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三、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就是让渡一定的财产权,及委托人对受托人授以一定的权利,要求其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并从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中支付一定的佣金和费用给受托人,当然也可额外支付佣金

10、和费用。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委托人相当于游离信托关系之外,不应过多干预信托活动,以确保受益人利益,这也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利益核心”原则的体现。,第四节 受益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一、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和委托人一样,受益人的资格在信托法上一般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凡是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承当。,.,二、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是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收益权或受益权。 在各国信托法中,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权外,还享有以下特权: (1)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或信托条款处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有权取消这种处理。 (2)在受托人更迭时,受益人有权会同有关信托关系人

11、到场监督办理信托交接事务。 (3)向法院要求解除信托的权利。 (4)信托结束时,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三、受益人的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中由于不是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当然,如果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一义务。 法律在承认受益人有较大权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受益人向受托人承担义务,而且被认为这种承担义务行为是特别有效的。因此,这反映了受益人在法律上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者。,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试卷) 一、名词解释 信托行为 信托约定 受托人 委托人 受益人 二、填空题 广义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财产和 信托收益。

1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让渡一定的 财产权。 三、单项选择题 1受托人的基本权利是 A获取报酬 B费用补偿 C损失补偿 D管理处理信托财产 2其权利不能被继承的是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受益人 D本钱受益人 四、多项选择题 1信托约定的形式有 A信托合同 B个人遗嘱 C法院命令 D信托宣告 E协议章程 2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 A让渡财产权 B支付佣金 C支付费用 D参与管理 E控制财产权 3可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B未成年人 C精神病患者 D罪犯 E社会团体,4有下列情形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有 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

13、或解除 5信托报酬 A可以由委托人支付 B可以由受益人支付 C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D可以从信托收益中支付 E是信托收益的全部 五、判断题 1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共同受托人只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3诉讼信托(即为了提起诉讼,利用信托来接受无意诉讼人的权利)是违法性信托。 4尚未出生的婴儿不能成为受益人。 5共同信托即是共同受托。 6受托人死亡或破产,信托关系即告结束。 7只要受益人提出终止要求,信托关系即可结束。 六、问答题 1.简述信托约定的方式。 2.简述信托约定的主要内容。 3.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4简述信托终止的原因及

14、其财产的归属顺序。,5.简述受托人的资格、地位、权利和义务。 6.简述委托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7.简述受益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 受托人是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 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亦即通常所说的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 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二、填空题 1信托收益 2财产权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 3ABCDE,4ABCDE 5A

15、BCDE 五、判断题 1 V 2. x 3 V 4 X 5 V 6 X 7 V 六、问答题答案要点 1简述信托约定的方式 信托约定的方式主要有: (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 (2)个人遗嘱 (3)信托宣言。 (4)法院命令。 (5)协议章程。 2简述信托约定的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信托目的;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各方的地位,分清界限;指定信托财产范围、名称、数量等;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信托业务处理手续和方法;指定信托财产转交的方法;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存在的期限。 3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1)转让性。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物的位移并且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移到受托

16、人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独立性。主要有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国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信托财产空间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限制;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个别除外)。 4简述信托终止的原因及其财产的归属顺序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接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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