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蒋碧昆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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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本章重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 1.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人民代表选举的程序。,返回,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有学者亦认为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认为,政体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 政权组织形式包括: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的表现;国家权力的划分。每一个政权组织形

2、式下,都要根据权力运用和实现的需要,按照某种原则或标准,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国家机关的产生、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同一层面,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构成、设置和相互划分权力关系的问题。,二、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1.奴隶制国家的政体。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 2.封建制国家的政体。在封建制的欧洲国家,封建的君主政体经历过贵族君主政体、等级君主政体、君主专制政体三个发展阶段。,3.资本主义的国家政体。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种。 (1)君主立宪制。其重要特征为: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国家的实际权力并不掌握在议会手中,

3、而是掌握在君主以及君主周围的少数人手中,议会的议员除一部分由普选产生以外,还有一部分由君主任命或指定,因此,二元君主政体下的真正权力中心是君主;内阁是君主行使权力的机构,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首相由君主任命;内阁和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君主本人负责,内阁的去留由君主决定。,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挪威、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实行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征有: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权掌握在议会手中;君主的权力多为形式上的,其职责主要是礼仪性的、程序性的。如签署法律、主持集会、出席公众仪式、发布政府施政方针、代表国家出国访问等;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

4、会负责。内阁通常由在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组阁。内阁对议会(下院)负共同的连带责任,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通过内阁的不信任投票,内阁必须改组或辞职,否则解散下院,举行大选。,(2)共和制可分为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不同形式。 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内阁与议会必须保持协调关系,一般内阁由议会中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当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时,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 总统共和制。实行总统制最早和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其主要特征为:总统与国会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同时又为实际的行政首脑;总统

5、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国会与总统各有一定任期,国会除对总统依法行使弹劾权外,不能以不信任等迫使总统辞职,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政府成员一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委员会制。这种制度主要在瑞士实行。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有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委员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联邦委员会主席没有超乎其他成员之上的特权,一切重要政务均需要委员会集体决议,至少有4名成员同意才能作出决定。议会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联邦委员会辞职,联邦委

6、员会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4.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人民会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类似于中国,它们采用“最高人民会议”和“大国民议会”等形式,即人民会议制。在这些政体形式中,有一些共同特征,即: 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人民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国家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存在“分权”关系;立法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它们行使的职权都由最高权力机关所赋予,其权力不能超过或平行于最高权力机关。,返回,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人民代表大会制

7、度的概念与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特征主要有: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 1.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

8、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 2.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实行合议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但不得违背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4.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服从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二)人民代表大会制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采取复合结构还是单一结构取决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以及国内统

9、治的实际需要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采取单一结构是因为:一院制已有几十年的传统,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工作比较便利;一院制形式活动比较方便,决议国家大事较快,有助于提高国家代表机关的工作效率;从理论上讲,我国人民的权力是统一的,没有必要分成两院相互牵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国内各族人民的代表和干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一院制不仅反映各民族的共同利益,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不需另设一院代表少数民族的利益。,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

10、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与发展 1.应从理论上充分认识国家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的本质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一个良好的、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不可能实现。,2.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在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要完善党的领导。 3.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保证。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把真正

11、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并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到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并提高他们的素质。 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逐步实现专职化和比较年轻化。 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为了保障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应设立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其他的专门委员会。 4.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5.完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返回,第三节 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概述 二、

12、我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建国前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选举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和程序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二)我国选举的程序 1.选举的组织。 2.选区划分。 3.选民登记。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1)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2)实行差额选举。 (3)预选制度。 (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5)介绍候选人。,5.选举投票。 6.对代表的罢免、补选程序。代表对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选民和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的代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

13、原则。 7.关于代表的辞职。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数字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4.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个重要内容。 5.选区划分时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 7.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我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9.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

14、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 10.每一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11.直接选举时必须要求超过选区选民的12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 12.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l3。 13.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要。 14.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 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返回,本章小结 本章是介绍政权组织形式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关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问题的。全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分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种类以及与宪法的关系。第二节专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介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即选举制度。具体讲解了选举制度的含义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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