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田文昌 第十六章 律师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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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律师仲裁业务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律师仲裁业务概述 第二节 律师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法,本章重点 1、律师仲裁业务的特点 2、律师代理国内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法 3、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代理 4、涉外仲裁的律师代理,返回,第一节 律师仲裁业务概述,仲裁与诉讼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主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律师仲裁业务是律师业务中与诉讼业务并行的重要业务领域。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三种。相应地,我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也可分为国内仲裁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我们在本章介绍的律师仲裁业务是指律师仲裁代理业务。,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仲裁

2、(Arbitration)又称“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仲裁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 2.仲裁范围具有有限性。 3.仲裁具有民间性。 4.仲裁具有自治性。 5.仲裁具有保密性。 6.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二、律师仲裁业务的特点 律师仲裁业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律师受聘担任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律师担任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代理仲裁活动。下文介绍的仅指律师仲裁代理业务。,返回,第二节 律师

3、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法,一、国内仲裁与国内仲裁代理 根据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后,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仲裁。国内仲裁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裁决或调解解决的法律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对仲裁裁决的事项再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国内仲裁在我国仲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劳动仲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机构是国内各地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

4、会。 2.当事人是国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当事人之间有提交国内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 4.仲裁只适用于仲裁机构有权管辖的争议。 5.仲裁依据我国仲裁程序进行。,二、律师代理国内仲裁的注意事项 1.律师要熟悉、掌握仲裁规则。 2.律师要了解当事人之间有无仲裁协议。 3.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4.律师应认真做好代理工作。 三、律师代理国内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法 (一)审查收案 审查收案主要应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仲裁的管辖案件范围。 2.审查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首先审查当事人有无仲

5、裁协议。 (2)律师应审查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 (3)律师应当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 (4)律师应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定无效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均系无效协议。此外,下列情形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

6、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3.律师应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二)代理申请仲裁或代理进行仲裁答辩 1.代理申请人申请仲裁。 当事人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即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制作仲裁申请书和证据目录。 (2)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根据当事

7、人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副本的件数)、证据和证据目录、授权委托书。,(3)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后,代理律师应代理当事人及时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及时与对方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 (4)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意愿,在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代理被申请人进行仲裁答辩。如果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一方,在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后,在答辩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

8、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律师应当阅读和分析申请书,了解申请人的要求和理由,然后向被申请人了解争议情况,写出答辩书。并代理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 (2)代理律师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及时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及时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约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3)在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案件情况,申请财产保全。,3.调查、收集并提交证据。 调查取证是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重要代理活动。律师代理仲裁,无论是代理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有责任向仲

9、裁机构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律师代理仲裁时可以以独立的身份进行调查取证。 4.代理参加仲裁庭审活动。 仲裁庭审,是仲裁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仲裁的必经程序。在这一阶段律师代理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2)代理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3)代理当事人确定仲裁庭审方式。 (4)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调查。在这一活动中,代理律师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代理委托人履行举证责任,以证明提出的主张;在仲裁庭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帮助仲裁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律师在仲裁庭上举证、质证的方法与其在民事法庭上举证、质证的方法大致相同,不再赘述。 (5)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辩论。 (6)代

10、理当事人申请和参加仲裁调解。,5.代理仲裁裁决的执行。 律师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代理律师发现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依法代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代理申请不予执行是指,代理律师发现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律师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注意: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决具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11、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代理律师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2)律师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应注意: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

12、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可裁定不予执行。代理律师认为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措施之一。依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前,对仲裁裁决实行两种不同的审查制度:对国内仲裁裁决,既审查程序,也审查实体;对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人民

13、法院只审查程序而不审查实体。,代理律师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其期限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代理律师依法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时应注意:必须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裁决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以内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则应当在1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外,,代理律师还应当注意,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

14、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等。 (4)律师代理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时应注意:必须全面严格地履行仲裁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不能借故拖延、推诿或者拒不履行;对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不能抗拒。如果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确有错误或违法之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请求司法赔偿。,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代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四个: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并将该争议交由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5、会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同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它设于县、市、市辖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在仲裁劳动争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16、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是简单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如果是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仲裁庭则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县、市辖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理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国内仲裁相比较,除了在案件的管辖范围、仲裁机构的设置方面具有一些特点外,两者还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 2.劳动争议仲裁并不是一裁终局的。 3.劳动仲裁与国内仲裁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不同。,(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代理 律师代理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除应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合法的委托书之外,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上,还应当注意有关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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