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玫 第三编 刑事诉讼制度 第九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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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管辖,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第一节 立案管辖,一、管辖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 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公、检、法机关的性质 与职能。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 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 九章规定的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 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 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在实践中,存在着交叉管辖的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

3、管辖的 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 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 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 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对于其

4、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返回,第二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 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 权限分工。级别管辖的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案 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 重;案件涉及面

5、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 点和工作量的多少。,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一审普 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 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 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

6、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 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 院。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 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 个: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

7、 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 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 确定案件的管辖。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 件的管辖权。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 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 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 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 他人民法院管辖

8、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 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 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 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 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 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 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对军队与地方 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但涉及国 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下列案 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 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

9、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 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 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 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 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 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 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 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 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 范围内,行使刑事

10、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 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 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 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 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 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 公民离境

11、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 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 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 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 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 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 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 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被缉捕 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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