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玫 第二编 原理与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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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一、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刑 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 面。 二、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通过惩治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 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追诉犯罪的刑事诉 讼活动自身也必须是有序的(即合乎法定秩序)。,三、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的效益/诉讼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 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

2、处理。诉讼效 益的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各国的制度设计来看,为了实现诉讼效益, 各国制度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根据案件可能判 处刑罚的轻重,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与非犯罪 化的刑法思潮相呼应,在刑事诉讼领域,为减轻刑 事审判的案件压力,以程序分流理论为根据,强化 了审前程序在案件处理上的作用。简易程序的多 样化发展。,四、公正、秩序与效益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 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 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 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公正、秩序、效益价 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3、;另一方面,刑 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公正、秩 序、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 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 的公正、秩序、效益价值。,返回,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 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 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 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通 过维护法律秩序的底线,实现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生 活。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 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

4、现有 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重的目的观,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制需求的目的 观。,返回,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 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或者所 发挥的作用。 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 能,即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控审分离原则,控诉 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诉讼主体承担。辩护 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应,基于控辩平等原则,承担 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应当享有与控诉方平等对话的 法律地位。,在我国,控、辩、审三职能与诉讼主体之间的 具体关系如下: 审判职能:人民法院。

5、 辩护职能: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辩护 人。在公诉案件中,以是否提起公诉为界限:犯 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在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在审判 阶段,是指被告人与辩护人。 控诉职能: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公 诉案件中,主要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在审 判阶段,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与检察机关共同 行使控诉职能。,返回,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辩、审 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 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以 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格局。 在诉

6、讼结构上,我国刑事诉讼已经呈现出一定 的混合式色彩,即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兼采当事人 主义的诉讼模式。 在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方面,与我国“步进式构 造”相比,西方国家“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使 得包括侦查、起诉在内的整个刑事程序都体现出“诉 讼”的结构性特征,并更有助于保障诉讼中的个体权 利。,返回,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承认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据此提出了如 何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制度要求。,诉讼主体理论自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传

7、统诉讼主体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仅限于控、 辩、审三种基本职能的承担者。新的主体理论认 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法院、检察官、 警察、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辩 护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刑事诉讼中 的专门机关,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返回,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在大陆法系传统中,刑事诉讼客体/诉讼对象, 是指法院审判活动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 一、诉讼活动的两个侧面:诉讼的实体内容与程序 外观 刑事诉讼活动是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的结合: 外观表现为一系列依照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诉讼活 动,因而具有显而易见的程序性、过程性。 实体 内容为有待追诉活动加以确定的具体刑

8、罚权。 刑事诉讼活动的实体内容具有发展变化的可能 性,即“浮动性”。而刑事诉讼的程序形式,则呈现 出直观性、程序性等显著特征。,二、具体刑罚权 国家刑罚权受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限制。 其中,就实体法限制而言,国家刑罚权受制于罪刑 法定原则;就程序法限制而言,国家刑罚权受制于 法定程序原则。 国家刑罚权固然依赖于实体法关于犯罪的规 定,但国家刑罚权的具体化过程却依赖于刑事诉讼 活动。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刑罚权的具体化包括 两方面的内容:必须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发生。 必须有具体的公民对此罪行负责。 三、案件的内容 一个被告的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个法律意 义上的案件。,四、案件的单一性与同一性

9、 单一性,是指起诉和审判的对象是一个单纯的 不可分割的最小刑罚权单位,也即,一人一事,即 一个具有单一性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案件单一性的意义在于: 对于起诉方而言,在起诉时,指控的内容应当充 分一个单一案件。在起诉效力上,如果起诉方只 就单一案件的部分犯罪事实提起诉讼,起诉的效力 扩张到单一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在既判力范围 上,如果法院仅就单一案件的一部分作出生效判 决,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相应扩张至单一案件 的全部。,同一性,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或者 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前后两个案件是相同的案件。 判断前后两个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标准是:被告 和犯罪事实这两个要素是否都相同。

10、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案件同一性的意义在于: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法院的审判范围应当与起诉 效力所及案件保持同一性。在不同诉讼程序中, 对于同一案件,已经在其他诉讼程序中提起诉讼 的,不得再行起诉。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对于同 一案件,已经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不得再次起诉 和审判。 五、诉讼客体的应用 1.法庭审理应仅限于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并限 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与起诉事实 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事实,经人民检察院要求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可以变更、追加起诉,但变 更、追加起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 3.法院具有在一定限度内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利。具 体说来,法院改变起诉罪名的情况,大致有三种: 人民检察院以一罪名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定数 罪。人民检察院以数个罪名起诉,人民法院认为 应定为一罪。人民检察院以此罪名起诉,人民法 院认为应定为彼罪。这种情况应仅限于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识并无二致,只是在定性上 发生分歧的情况。,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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