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五版)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苏惠渔 第二十章 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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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量 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量刑方法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思考题,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二、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1.根据犯罪事实。 2.根据犯罪的性质。 3.根据犯罪的情节。 4.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严格遵守刑法分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轻重,在各该条款的法定刑限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罚。 2.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适当量刑。

2、 3.严格遵守刑法总则中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及刑罚制度的适用规定。,返回,第二节 量刑方法,一、经验操作法 二、数学量刑法 三、电脑量刑法,返回,第三节 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及种类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 (一)法定情节 (二)酌定情节 二、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完全一样。,(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

3、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 (二)特殊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处。 三、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一般自首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主要特征表现为: 1.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三)自首的刑事责

4、任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自首与坦白,(五)立功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的成立条件是: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六)立功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5、轻或者免除处罚”。,返回,第四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及意义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同一个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数罪合并处理的制度。它具有三个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以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 3.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先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合并起来,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 (二)吸收原则 (三)限制加重原则 (四)综合原则 三、适用

6、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四)在缓刑和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返回,第五节 缓 刑,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7、。,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三、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履行的义务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8、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六、缓刑的撤销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返回,思考题 1试述累犯的分类、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刑事责任。 2试述自首的分类、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刑事责任。 3试述数罪并罚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4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原则有何区别? 5试述缓刑的分类、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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