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玉梅 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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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的贸易活动。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 4.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5.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返回,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

2、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2.及时受领义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3.及时取回或者处分出卖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 3.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则行纪人不能请求增加报酬,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赔偿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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