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黄风等 著 第四章 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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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法学,黄风 凌岩 王秀梅 著,第四章 国际犯罪,第一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社会依照现有条约和国家实践于国际法中已经规定了一些禁止的犯罪,包括严重违反战争法、危害人类罪、国家支持的酷刑、灭绝种族、贩卖奴隶、海盗、大规模国际贩运毒品、某些恐怖主义行为等。 在现实国际社会中,特别是理论界对国际犯罪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自古以来,那些侵害各国共同权益或全人类共同权益的行为都被视为国际犯罪,如海盗、买卖奴隶、贩卖毒品等行为。,一、国际犯罪界定的理论基础 国际社会最早确定海盗罪为国际犯罪,其理论基础就是其冒犯了人类的共存关系,违反了公共道德和公正的理念。 因国际因素产生的国际

2、犯罪行为,是指出现一种或两种行为因素的犯罪行为,这些因素包括:行为必须构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直接威胁;行为必须或“震撼着国际社会的良知”,或由于犯罪的严重性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间接的威胁。当犯罪行为不止影响一个国家的利益,犯罪行为包括不止一国公民,或者犯罪行为包含的手段或方法超越了国家的疆界时,就能反映这种因素的存在。,二、国际犯罪的界定要素 通过对现有国际犯罪类别的分析,犯罪行为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之一才能被界定为国际犯罪:这三个要素分别是:国际性、跨国性或国际必要性的因素。国际犯罪的进化过程始终受到两个截然不同利益的引导,一是原则,二是政策。那些基于一定原则被界定为国际犯罪的行

3、为,主要因为该罪行中所包含的国际性因素;那些依据政策被界定为国际犯罪的行为,则主要是因为该罪行包括了跨国或国际必要性的因素。 1国际犯罪界定要素中的原则引导 2国际犯罪界定要素中的政策引导,第二节 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国际犯罪拥有一些共同特征。即这些犯罪行为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利益,损害了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威胁了相互的或实际利益。其他被认为有罪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道德和公正的基本理念,这种行为或者震撼着国际社会的良知,或者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一、构成某些国际犯罪的前提条件 构成某些国际犯罪的前提条件,是指特定国际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性条件,这些条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这些法定条件主要体现

4、在两个方面: 第一,政策性条件。 第二,时间性条件。,二、国际犯罪的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actus reus),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罪恶的行为”,是除了犯罪心理要件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 (一)作为 作为(action),是指身体的积极动作。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加入他人共同积极从事国际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即国际犯罪的作为。国际犯罪的行为既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也包括未遂形态。 (二)不作为 不作为(omission),是指消极的身体无动作。不作为是以一定的义务为前提,主要出现在传统国际人道主义法对禁止性行为的要求,如限制战争行为的规定,即施加于交战双方的禁止从事

5、违反国际标准的行为的义务(杀害平民、强奸妇女等)。,三、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 国际犯罪心理要件的界定在国际刑法领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犯罪的具体规定并未具体说明每个具体犯罪所需要的实质要件;二是习惯规则也没有规定各种心理要件的一般性定义,如故意(intent)、过于自信的过失(recklessness)和疏忽大意(negligence)。 (一)故意 故意(intention),是指希望产生一定的结果,故意又可分为一般故意和特殊故意。 一般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国际犯罪构成的心理要件中,只有当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该人才应承担

6、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特殊故意 特殊故意(special intent),要求犯罪行为人不但具有一般的明知,而且需要特定的明知,即要求证明犯罪者明确地追求的结果。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recklessness),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禁止的危害结果,但仍冒险继续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过失的责任程度轻于故意。 (四)应受谴责的疏忽(culpable negligence) 国际刑法中,疏忽大意的国际犯罪必须达到重大的或者应受谴责的疏忽大意的标准,即:(1)希望或者要求服从一定的行为标准,或者给予一定的注意;(2)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仍采取行动,是因为

7、确信通过其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行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分类,根据所有涉及刑事法内容的国际公约规定,可归纳出目前有27种国际犯罪。这些国际犯罪是: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危害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罪、非法持有、使用或放置武器罪、盗窃核材料罪、雇佣兵罪、种族隔离罪、奴役及与奴役相关习俗罪、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罪、非法人体实验罪、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危害民用航海安全犯罪、侵犯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破坏国际邮政罪、核恐怖主义犯罪、国际金融恐怖主义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和精神药品罪、破坏、盗窃国家文物和文化遗产罪、危害环境犯罪、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伪造

8、、变造货币罪、非法干扰海底电缆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一、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本部分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及习惯国际法等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明确界定的罪行,且这些罪行大多与战争、武装冲突和武器等因素有关,是震撼人类社会良知的严重国际犯罪,主要包括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盗窃核材料罪和雇佣兵罪。,(一)侵略罪概述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最终宣告废除一切战争,无论出于正义目的,抑或非正义目的之战争都应予以废除。从此国际社会确立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止并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动的宗旨。 在联合国宪章维护和平、制止侵

9、略宗旨的倡导下,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立法日趋明朗化。,(二)侵略罪的概念 侵略罪或称违反和平罪、破坏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是指一国动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者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三)侵略罪定义存在的问题 目前,关于侵略罪定义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将现有关于侵略罪的习惯国际法直接纳入罗马规约,即将关于侵略罪的定义的决议直接纳入罗马规约,还是通过谈判创建新的规范侵略罪法条。第二,侵略罪中的某些术语成为界定侵略罪的核心问题。 1关于侵略罪定义的模式 2关于侵略罪定义的内容,(四)侵略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19

10、74年关于侵略罪的定义的决议的规定,该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明显有别于其他罪行,具体表现为: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

11、驻扎期间。 (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五)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在关于侵略罪定义的争议中,美国、中国、大多数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坚持援引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的内容,德国等其他国家则主张从刑法角度重新制定侵略罪定义。而这两大观点争议的核心也还是安理会的作用问题。 1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一般性条件 2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特殊条件 (1)关于断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的适格机构

12、的专属性问题 (2)适格的机构应依据哪些标准断定发生了国家侵略行为,同意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恐怖暴力犯罪 恐怖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海盗罪、劫持航空器、危害航海安全和海上固定平台罪、劫持人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害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罪、危害国际保护的人员罪等,对于这类犯罪已有相当完善的国际公约。,(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20世纪后期,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行为方式已从绑架、暗杀等小规模袭击发展成一种有组织的并运用现代手段的攻击模式,美国遭受“911”袭击事件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的一种说明。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已经对世界和平、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乃至人类文明形成一种

13、潜在的威胁。恐怖行为的实施方式、方法不断变换。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要求也从作为犯罪发展到不作为犯罪,从实害犯发展为危险犯。这种现实状况迫使国际社会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对策上不断作出适应性的调整,进而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现象。,(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和刑法的理论与实践莫衷一是。 “恐怖主义”一词包含可以接受的武装冲突规约或公约中规定的外在的野蛮和残忍的行为,无论是因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冲突所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主张和事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因此,恐怖分子行为的性质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

14、行;二是方法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三)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 1摧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 2遵循国际法原则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3加强国家、区域和其他国际组织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三、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 该类犯罪主要包括种族隔离罪、奴役及奴役相关习俗罪、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犯罪、非法人体试验罪等。,(一)酷刑罪概述 最初以人权标准强调禁止酷刑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禁止酷刑行为进一步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1966年的

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尤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以后的20年来,具有刑事特征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禁止酷刑行为公约逐渐产生。联合国大会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酷刑的规定为蓝本,分别于1975年和1984年通过禁止酷刑宣言及禁止酷刑公约两个国际性文件。 禁止酷刑行为已经不再受特定的时空限制,那些曾经归类为战争罪的酷刑犯罪已经与战争罪相剥离,并成为一种独立的罪行。因此,无论任何时间或任何情形下,酷刑都属于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而且是强制法中规定的

16、国际犯罪。,(二)酷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禁止酷刑宣言和禁止酷刑公约基本上对酷刑罪(crime of torture)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按照囚犯最低待遇标准规则施行合法处罚而引发的、必然产生的或随之而来的痛苦或苦难不在此列。或: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者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施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痛苦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不包括在内。 1酷刑罪侵害的客体 2酷刑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3酷刑罪的主体特征 4酷刑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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