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田文昌 第五章 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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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律师管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 第二节 律师协会,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一、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律师机构改革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这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被1995年颁布的律师法确定下来。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

2、想政治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机构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报告;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评审律师专业职称;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工作;对律师进行惩戒等。,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在我国,实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曾是一个有争议的敏感话题。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曾规定:“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并不具有管理律师工作的职能,实质上只不过是律师联谊性质的社团,难

3、以实现律师协会章程赋予它的职责。 在我国实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具体理由如下:律师行业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律师组织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自主性;二是自律性。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采用司法行政机关无所不包的、具体管理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方式,既不符合律师工作的特点,影响律师事业的发展,又使司法行政机关的精力过多,集中于具体事务而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职能。律师行业管理与律师组织形式相适应。律师行业管理有利于与国外律师界的沟通和交流。实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有利于加强律师的对外联系,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律师协会要

4、想担负起自身的职能,必须要加强自身建设。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思想建设。律师协会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绝不是管理职能和管理权力的简单转移。而具有更深刻、更长远的意义,是律师制度的深刻变革。同时我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又不同于西方国家律师协会行会管理,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加强组织建设。一是解决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问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人事部门,协商,争取拨给律师协会单独的人员编制。二是要改善和加强律师协会的领导班子。各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全国和各地方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行政、人事、财务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律师协会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以保

5、证律师协会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而保证律师协会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国外律师管理模式 综观国外律师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模式: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例如,日本、英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律师协会管理体制。例如,德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与法院或者特别设立的机构的监督结合。例如,美国。,返回,第二节 律师协会,一、律师协会简述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因此,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均为中华全国律师

6、协会的团体会员。,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我国的律师协会分为两级,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并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二)地方律师协会 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第2条也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7、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自治州(盟)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目前,我国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律师协会,并配备了数量不等的专职工作人员,各项工作也陆续开展起来。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该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因此,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将统一适用同一个律师协会章程。,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

8、斗。” 四、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律师代表大会、律师协会理事会、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和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等。,(一)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地方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者推选产生,选举或者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者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

9、会理事会确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2.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4.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5.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6.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二)律师协会理事会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以增选或者罢免个别理事、常

10、务理事。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须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者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三)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

11、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奖励与处分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

12、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一)奖励,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第29条的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1.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3.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4.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5.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二)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第30条的规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3.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4.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5.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七、律师协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下面四项:财政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的款项;其他合法收入。,返回,本章重点 1、律师管理体制 2、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3、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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