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试行)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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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试 行)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3目 录一、工作职责1二、一般规定1(一) 申 请1(二) 收件和受理2(三) 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初审3(四) 权属调查3(五) 不动产测量4(六) 成果审查及入库5(七) 成果归档6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程序和方法6(一)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6(二)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和方法7四、 其他相关问题21五、 关于调查成果前后衔接问题22附件1: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25附件2: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27附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28附件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29附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

2、证明30附件6:不动产实地勘查记录表31附件7:送达证明33合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操作实务(试 行)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实务。一、 工作职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科会同各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实施。二、 一般规定(一) 申 请权籍调查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

3、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1. 拟上市经营性用地在上市之前,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2. 工业用地在招拍挂之前,预权利人通过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3. 划拨用地(含补办出让)在办理划拨供地(含补办出让供地)之前,预权利人通过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4. 其他类型的不动产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之前由申请(权利)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二) 收件和受理1. 收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国土规划大厦13楼设立权籍调查受理窗口,

4、接收当事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2. 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对照申请书中载明的不动产类型、范围、对象、种类、数量等,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且与申请调查内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权籍调查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附件2)。2.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三) 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初审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后,权籍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已有的房屋土地调查、测绘和各类登记资料,并收集拟调查不动产是

5、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性信息。对确需补充资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四) 权属调查权籍调查人员应当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场勘察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再需要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成果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相邻宗地权利人签章确认,相邻宗地权利人签章确认的时间不计入权属调查工作期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

6、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指界,指界过程中涉及违约缺席指界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关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工作时间不计入权属调查工作期限。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权籍调查工作终止,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权属争议情况及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权籍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指界情况,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以及该类不动产权利所对应的相关调查表。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利用已有资料成果不再重新调查的,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 不动产测量权属调查完成后,未涉及原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变化且符合测量技术标准的,直接引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不再重新进行测量。权籍调查人员应当利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不动产未开展过测量,或不动产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重新测量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相关不动产测量。测绘单位实行备选制,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公布经依法招标确定的测绘单位名录。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从备选单位内协商选择测绘单位;协商不成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确定。同一项目的不动产测量工作,原则上应当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完成。测绘单位接受申请

8、人委托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不动产测绘合同或协议。同一项目的不动产预测和实测工作,应当安排不同的测绘单位承担完成。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形成不动产测量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楼盘表及相应的矢量数据成果。相关报告成果的内容及要素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行业测量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直接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的入库标准。不动产数据成果应当同时提交2000国家

9、大地坐标系和1980年西安坐标系两种格式。测绘工作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将有关测绘成果提交给委托人。(六) 成果审查及入库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测量成果数据进行审查,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附件4)。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附件5)。申请前置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相应的前置调查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引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再对不动产重新测量的,权属调查完成后,直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证明。符合不动产权

10、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的权籍调查数据成果,方可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正式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成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测绘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工作。(七) 成果归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门应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立卷,提交档案馆组卷、编目和归档。三、 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程序和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一)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

11、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可以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1)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2)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3)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5)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6)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7)房屋性质变更的;8)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9)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10)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11)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

12、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12)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13)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14)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不涉及供、需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15)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16)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17)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18)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二)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和方法1.拟上市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划拨用地的前置调查1.1收集材料1)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

13、表(原件)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4)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6)拟上市、划拨、出让的材料(复印件)7)原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拟用地的勘测图(原件)8)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门牌号码、民政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地的地址地名(原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原件备查。1.2调查程序及规则1.2.1有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1)界址未发生变化且原

14、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不重新绘制草图,可直接参照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容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不再重新编制,不再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直接复印原地籍调查时签章确认的宗地草图,并由现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2)界址已发生变化或原界址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应重新组织不动产测绘,重新绘制草图,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符合规范的可继续沿用。1.2.2对新设界址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以及内业数据库核查的方法,调查其勘测图界址与现状是否一致,勘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是否有矛盾。1)界址与现状一致且勘

15、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无矛盾的,可直接将勘测图界址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中形成宗地草图,预编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2)界址与现状不一致或勘测图界址线与数据库界线有矛盾的,重新绘制草图,预编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1.3签章确认需要进行签章确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由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相邻单位签章确认2)工业用地由不动产权利人会同所在辖区国土分局负责相邻单位签章确认3)划拨用地(含补办出让)由不动产权利人会同所在辖区国土分局负责相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2.1收集材料1) 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表(原件)2) 前置调查时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原件)3) 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5) 授权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原件)6)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7)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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