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学 (高等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巫昌祯 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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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本章重点 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 第二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第三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第四节 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按“Esc”键返回章目录,本章重点 本章学习目的是了解离婚的效力,它又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效力只能产生于离婚法定手续完成之后,它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离婚效力的发生时间,在协议离婚方式中,以登记离婚之日或离婚调解协议书签收之日为准;在判决离婚方式中,则以离婚判决生效当天为准。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要求掌握法律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确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方的条件,以及离

2、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或变更的方法。熟悉并能够运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评估与补偿的原则与方法。,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离婚解除了夫妻身份关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 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灭。 一、再婚自由的恢复 二、扶养义务的终止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同居义务的消灭 六、姻亲关系的消灭,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二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3、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 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 定抚养关系。 3.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 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 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1.子女抚育

4、费的数额。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3.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二)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变更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7条第2款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 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上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负有给付义务的 父方或母方的收入增加,使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 悬殊。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 提出减少或免除其给付义务: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 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 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

5、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 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 的; 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 一方所承担的抚育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或免除。 四、法律对离婚后探望子女权的保护 (一)离婚后对探望子女权的确认 (二)离婚后对探望子女权的行使 (三)探望子女权的中止与恢复,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三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离婚不仅终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原有的财产关系,并且引起一系列财产和生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1.夫妻在婚

6、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 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的实际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 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 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夫妻双方

7、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 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8.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

8、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9、,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10.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 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 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 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家庭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

10、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 产的总和,包括: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3.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 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 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 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 同所有的财产。,(三)关于离婚时住房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19-22条及其他民事法律政策。 1.夫妻共有“大产权房屋”。 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 3.夫妻共同居住、承租的公房。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 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

11、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 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5.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额的归属: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 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 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办法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离婚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调解,由双方

12、协议解 决。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 状况,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 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依法判决。 (五)依法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 权益 二、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二)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确定,先由双方协商。协商可以在法院对离婚案件调 解时同步进行,调解无效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婚 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 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 的数额,最终进行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二)夫妻个人债务清偿 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返回到本章节

13、目录,第四节 追究离婚有过错方 的法律责任,一、追究离婚时有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1.填补损害。 2.精神抚慰。 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1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接下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等; 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 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状况等;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 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二、离婚时或离婚后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 责任 (一)离婚时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后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返回到本章节目录,本章小结 解除了夫妻身份关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灭。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15、,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后,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不仅终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原有的财产关系,并且引起一系列财产和生活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有利

16、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调解,由双方协议解决。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依法判决。,离婚时应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进行补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可进行经济帮助。 可以追究离婚时有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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