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17章 欧洲联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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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7章 欧洲联盟法,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一、欧洲联盟法的概念,欧洲联盟法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法。欧洲共同体法是建立在20世纪50年代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的基础之上,该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国际条约的产生。关于1951年巴黎条约、1957年罗马条约和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 ,从而大大扩展了欧洲国家联合的范围,逐步发展起一套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的设置、职能及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和

2、社会发展等传统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二、 欧洲联盟法的形成与发展,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巴黎条约),成立了相应组织。 六国政府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即罗马条约。 欧洲共同体成立之初,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把建设关税同盟作为统一大市场的基础。 1986年的单一欧洲条约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作出重大修正,肯定了共同体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的努力。 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政府间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欧洲政治合作制度”。199

3、2年欧洲联盟条约的制定,是欧洲共同体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具有关键作用,为政治联盟奠定了基础。 通过复杂的批准程序,到1993年10月,各成员国终于完成了对欧洲联盟条约的批准。该条约即于次月生效,欧洲联盟正式诞生。,三、欧洲联盟法的渊源,(一)条约 1.欧洲联盟基础条约 2.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二)制定法 制定法是欧盟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为实施基础条约的目的,根据基础条约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不同名称、具有不同性质与效力等级的法律,称为派生渊源,它是欧盟自主立法的结果。欧洲联盟制定法包括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决定(D

4、ecisions)。 (三)法的一般原则 在欧洲联盟法中,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从成员国法律秩序中的共同原则或法的一般意识中引申出来的精神,其渊源大多出于罗马法。 (四)判例 欧洲法院以大陆法系各国的裁判制度为模式,原则上不受判例的拘束。但以下情况说明,欧洲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法的效果。 1.欧洲法院的判决,无论在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上,都存在着明显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2.尽管欧洲法院并无立法职能,但在法律适用中,通过运用某些适当的解释方法,或者适用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援用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原则,弥补成文法律之不足,逐步发展了判例法。,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一、欧洲联盟根本法的主要内容,欧洲联盟

5、根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这些基础条约,以及旨在修改、补充和实施上述条约而制定的补充性条约。根据上述法律,欧盟设立了包括管理机构、专门职能机构和顾问咨询机构在内的各种常设机构。 (一)欧洲理事会 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以及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还可以针对欧洲联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二)欧盟理事会 1.欧盟理事会前身为部长理事会。 2.理事会的任务和权限。 3.理事会的表决方式。,(三)欧盟委员会,独立于成员国和理事会之外的机构。委员必须为成员国公民,经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其任务是: (1

6、)对于是否适用欧盟各条约的规定和欧盟所制定的法令实施监督; (2)对于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 (3)在指定的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加理事会意见的决定过程,参加欧盟的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的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欧盟法规。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体负责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政策的研制与监督均存在明显的分工,每个委员通常负责一至数项欧盟重要政策领域的相关事务。 (四)欧洲议会 1.欧洲议会的组成。 2.欧洲议会的任务。,二、欧洲联盟经贸法律制度,(一)共同竞争法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3.国家援助的禁止。 (二)欧盟公司制度 1.关于公司的定义。 2.公司

7、的公告。 3.公司的资本制度。 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三)共同关税制度 关税同盟的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共同体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与数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一切收费与措施,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在各成员国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建立统一标准的共同关税制度。,(四)非关税措施,欧盟非关税措施立法,主要包括制定共同进出口制度和加强贸易保护措施。 欧盟制定的共同进出口条例。 制定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法规,建立起相当完善的贸易保护制度,以保护共同体生产者免遭其贸易伙伴的各种不正当贸易行为的侵害。当时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8、和贸易保护措施。 1984年制定的欧共体第2641/84号条例,根据国际法中“非法贸易实践”原则,建立了用以对第三国的非法贸易实践提出指控、进行调查、决定对策的程序。 (五)普遍优惠制 欧洲共同体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率先在不发达国家中实施普遍优惠制。其特点是:一方面,欧洲共同体的普遍优惠制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而不论这些国家是否与欧共体成员国存在某种特殊的历史关系;另一方面,并非发展中国家向欧共体输出的所有产品都能享受欧共体的普遍优惠制待遇。,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司法制度,一、欧洲法院,(一)欧洲法院的组成 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推选其中一人为院长,并由9名公设律师协助工作,下设

9、1名书记官、2名副书记官及职员。 法院内部组织。欧洲法院院长(或称首席法官)由法官采用秘密投票方法选出,任期3年。法院设有若干分庭,分别由3名或7名法官组成。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庭审组织,原则上应在全体法官出席时始可开庭。 (二)欧洲法院的职能 基本职责是依据基础条约赋予的司法权,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洲联盟法的成员国的诉讼。欧洲法院的职能是综合性的,它不仅是一种区域性的国际法院,而且还是欧洲联盟本身的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这种职能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国际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三)欧洲法院的诉讼形式,欧洲法院的诉讼主要有:成员国的诉讼;对欧洲联盟各机关的诉讼;对由成员国国

10、内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的“先予裁决”;其他的诉讼。 (四)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扩展,为减轻欧洲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增设的一所初级法院,从属于欧洲法院,仅拥有欧洲法院的部分管辖权。 欧洲法院通过在具体案件中解释与适用欧盟的条约与法律,以保证对欧盟法的遵守。在先行诉讼情况下,欧洲法院的司法职能仅限于解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则是有关的国内法。,二、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一)书面程序 书面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开始的标志是诉讼案件的原告向法院的书记官提出诉状。诉状和其他诉讼资料由书记官一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后一个月内提出答辩状。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可以抗辩,被告还可以再抗

11、辩。至此,书面程序即告结束。 (二)调查或预审 (三)口头程序 口头程序在法庭开庭中进行,包括审判长宣读报告,对代理人、辅佐人、辩护人进行询问,对证人和鉴定人询问,公设律师宣读意见书。 (四)判决 判决由投票方式决定,以多数票为准,与国际法院的情况不同,少数意见不得公布。 欧洲法院对其判决并无直接执行的权力,但判决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地位与特征,一、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地位,认识和把握欧洲联盟法的性质及历史地位,应该结合以下方面来考虑: 其一, 需要把握欧共体及欧洲联盟的目标和宗旨。 其二,需要了解欧盟组织结构的复杂性

12、。 其三,需要仔细分析欧盟立法与决策的自主性。 其四,需要了解欧盟在财源上的独立性。,二、欧洲联盟法的特征,(一)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为了实现欧盟的最终目标,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条约的规定,为追求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而对自身利益作出限制。欧盟正是遵循这一根本原则,依赖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自主地形成了一套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又不同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制度。 (二)欧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 首先, 关于建立共同体的欧盟基础条约具有宪法的效力, 它对欧盟机构的设置、 权限与职能以及欧盟的基本社会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成为欧盟运转的法律基础, 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欧盟内部机构的设置,日益向

13、联邦制转化。欧盟不仅设有专司立法的机关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代表成员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公民,共同行使立法权,而且还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 最后,欧盟在推进成员国经济、政治一体化过程中,制定了大量共同的社会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和政策,构成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三)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欧盟法就其本质而言,是成员国为最终实现欧洲经济、政治、社会的和谐统一而采取的过渡时期的法律形式,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挑战。 欧盟法不是国内法,因为它的制定离不开直接代表成员国政府意图的理事会的决定性作用;它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更有赖于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保障。无论从法的制定还是从法的实施来看,它与联邦法还有很大的差距。 欧盟法也不是国际法。它是成员国之间为追求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自愿限制、转让部分国家主权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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