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7章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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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7章 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进行民族大迁徙,在西罗马帝国被占领的土地上建立了许多“蛮族”国家,主要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伦巴德王国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从此,濒于崩溃的西欧经济,由于生产关系的改变而继续发展,开始向封建制过渡,法律呈现出早期封建制法的特征。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

2、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从5世纪末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作“蛮族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作公约或契约,如撒利克法典在一些章节的开头有“互相同意遵守”的习惯用语。,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时仍沿袭氏族制

3、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支持下,参考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 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帝国政府颁布的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境内既存的法律规范兼收并蓄,也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融合发挥了明显作用。,四、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按地区实行;王室法令有的适用于全国,有的适用于特定地区,并不因人而异。王室法令的效力高于部族习惯法,在同部族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 王室法令的

4、范围非常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教会法令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王室法令虽然是部族习惯法以外的法令,但大多数都是为了补充习惯法的不足而颁布的。,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一、适用法律的规则,(一)属人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出生事实为根据,即某人所适用的法律通常就是他所属部族的法律。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一,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 第二,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 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但不是绝对的,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例外 :一是居住在日耳曼国家的欧洲以外的外国人,适

5、用其保护人所在地的法律。二是在刑事案件中,对许多犯罪适用犯罪发生地的法律,尤其是犯罪地的法律能加重对凶手惩罚的案件。,二、财产制度,(一)不动产所有权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3农奴份地 (二)动产所有权 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如武器、牲畜、农具、奴隶以及其他能够移动的物品都属于动产。与土地不同,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 。,三、债权制度,第一,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明确划分。 第二,契约的种类很少,只有买卖、借贷和使用借贷等少数几种契约形式。 第三,订

6、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 第四,保留债务奴役制。,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和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结婚的方式通常是买卖婚,由男方的父亲或男方本人与女方的父亲订立婚约而成。 婚姻关系成立后,妇女处于夫权之下。丈夫对妻子既有保护之责,也有一系列权利 。 (二)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动产先由近亲属继承。不动产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由马尔克公社收回;6世纪后半期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份地也可由其他亲属(包括女儿)继承。,五、违法行为,(一)犯罪 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犯罪的种类不多,主要有叛逆

7、、逃兵、放火、暗杀等。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后期,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大,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的范围扩大了,出现了侵犯国王、侵犯教会、侵犯领主等新的犯罪种类。刑罚除死刑外,还出现肉刑和降为奴隶等。 (二)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特别是公开杀人、伤害身体、抢夺妇女等行为,日耳曼法实行血亲复仇原则 。,六、司法制度,(一)审判机关 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是从氏族公社时期的民众大会延续下来的。普通地方法院一般由百户法院和郡法院组成。 除普通地方法院以外,还有王室法院。王室法院一般由国王、宫相或其他国王委任的官员主持,不允许自由人参加。 (二)诉讼制度 实行自诉原则,即传唤被告由原告负

8、责,一经传唤,被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受罚,在诉讼中也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随着王权的加强,在日耳曼国家的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出现了纠问式诉讼。,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这一特点是指日耳曼法的保护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即家庭、氏族和公社,而不是个人。 (二)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三)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蛮族法典也不过是判例的汇编而已。 (四)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凡属转让财产、结婚、赔偿损害、脱离氏

9、族关系等法律行为,均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尽管日耳曼法中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如宣誓证据和神明裁判等,但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在日耳曼王国时期,由于适用法律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日耳曼法在其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渗透而逐渐融合,对西欧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一直在西欧占主导地位。 (三)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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