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3章 古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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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章 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它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其很快发展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

2、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 和“法典” 两大类。,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16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孔雀王朝。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 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由于该教只是吸收了佛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精华对婆罗门教

3、进行的改造,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的许多内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 早期种姓制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和达萨。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初步形成。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4、;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三、债法,(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

5、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四、婚姻家庭法,(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典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 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

6、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各娶一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五、继承法,(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

7、切遗产。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六、刑法,(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 ,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 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 则必须加重处罚。,七、诉讼制度,(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

8、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宣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

9、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借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像达亚巴加和米塔克沙拉这样一批重要的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权威法典为基础的。 (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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