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玫 第五编 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复核和核准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玫 第五编 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复核和核准程序(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十六章 复核和核准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三节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一、死刑复核案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 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正确贯彻执 行我国关于执行死刑的政策,坚持少杀、慎杀,防 止死刑滥用;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统一执法尺 度,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任务 1.审理对象特定。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2、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二、死刑核准的权限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立即执行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缓期2年执 行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三、死刑复核的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3.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应当提 审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制作审查报告和对 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返回,第二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
3、级人民法院复 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 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 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 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 重新审理。,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 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 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 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 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 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 件,予以
4、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返回,第三节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 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 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 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 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 定;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 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 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 不准假释的裁定书。,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