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李洁 著 刑法学上册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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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刑法学(上册),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导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正确理解犯罪主观要件,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而根据二者之间排列组合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罪过形式。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所独有的主观要素,在特定情况下属于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但可以影响量刑轻重。,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第一节 犯

2、罪主观要件概述,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根据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其作为上位概念,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这种观点承袭自原苏联的相关刑法理论。根据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作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上位概念,“罪过乃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犯罪的主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二)特征 1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 2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是

3、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3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犯罪行为和结果为指向的。 4犯罪的主观要件具有特定的时间维度要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三)主观恶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观要件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其所具有的法定性;而主观恶性则更多的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概念,其范围相对较广,也不具有上述法定性特征。 其次,主观恶性所体现的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维度内对于行为人人性的综合评价,而犯罪主观要件则更多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的时候所反映出来的心理态度,从而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都是有限的。,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四)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 人身危险性:

4、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两种。 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之间根本性的区别除了法定性之外,更为重要的也还是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因为人身危险性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人自身和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因素,预测其未来犯罪的可能性,其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行为时行为人所持有的特定心态,而属于一种较为宏观意义上的判断。,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两者关系: 认识与意志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认识是意志的前提,意志本身又是一种目的性质的认识,二者无法割裂开来。特定的认识制约着特定的意志,特定的意志又在影响特定的认识,而这样的一种辩证关系

5、,决定了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其所体现的危害程度。 认识因素并不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存在与否及其标准,而意志因素则表征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以及相关程度。,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检验、判断犯罪主观要件的标准应该是,同时也只能是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 在确定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只能通过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客观的科学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6、 第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第三,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四、认识错误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相关刑法规定及理解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7、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二)概念发展 其在我国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所谓“刑故无小”( 尚书大禹谟 )的刑法观点。秦律、汉律当中也都对此有类似的记载。 到了唐代,已经发展到用“故”来表示故意的行为,用“知”来表示故意的不作为,并因此出现了所谓“故殴伤”( 唐律睡虎地秦简 )、“知而不纠”( 唐律斗讼篇 )的规定。,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三)现代的代表性理论 1预见说 又称认识说,或者表象说。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有认识或者认识到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时,就认为其具有故意的心态。 2意志说 又称希望说,意欲说。行为人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

8、,而且希望结果发生,才算构成故意。 3折中说 又称容认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即具有认识要素,还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特定的意志要素。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意志要素并不限于意志说当中的“希望”这一意志要素,而将“容认”也纳入进来。 我国刑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显然采纳的就是折中说的观点。,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一)认识因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1)对危害行为的认识 对于危害行为的认识进一步可以细分为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对于行为方式的认识、对于行为手段的认识、对于行为时间的认识、对于行为地点的认识等几方面。,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9、一)认识因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对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是故意的重要内容,犯罪故意是建立在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基础上的,因此,故意的认识内容可以概括为对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自然结果具有认识,但这样一种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是预测性的,即认识到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要求其认识到结果的确定发生。,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一)认识因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只对其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要求故意是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10、的结果,因此,可以理解为因果关系应该成为认识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结果,当然不能构成故意。,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一)认识因素 2关于认识的程度 认识程度是指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故意犯罪的认识程度证明着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认知和判断。这种判断表现为一种肯定性的判断,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表征就是刑法第14条当中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二)意志因素 1希望 希望:是犯罪故意意志态度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故意意志的典型样态,具体是指行为人决定以危害结果为目

11、的,并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追求危害结果的实现。 基本特征: 目的性 积极性 坚决性 持续性。,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二)意志因素 2放任 放任: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这样一种意志心态,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目标的活动中,置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于不顾,执意实施该行为,认可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特征: 行为目的与针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之间的非重合性。 犯罪态度的模糊性(放任心态与犯罪故意的一个根本性区别)。,二、犯罪故意的构成,(三)故意的意志努力问题 意志态度是意志努力的基础和动力,意志努力是意志态度的形式和结果。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的意志努力首先表现为行动前的意志选择,其

12、次表现在行动中的意志努力。尽管意志态度上,犯罪故意可能存在希望或者放任两种心态,但是从意志努力的层面上加以考察,二者都是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自觉的心态。,三、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 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两者划分标准:组合说,实质的意志因素说,形式的意志因素说 我国刑法通说采用了组合说。,(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内容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 1)

13、直接故意需要认识的内容: A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 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D对规范的要件的认识。,(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2)直接故意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A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属于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即不需要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但要求其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B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1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希望此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的具体表现形式

14、: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间接故意的认定需要建立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自然无法单独认定行为人的心态特征。,(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2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事实上,在间接故意的认识要素当中是否能够包括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认识这

15、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犯罪故意的典型类型,2间接故意 (2)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三、犯罪故意的类型,(二)犯罪故意的其他类型 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实害故意与危害故意,四、认识错误,刑法意义上认识错误的特征: 1、刑法中的错误基本表现

16、形式为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之间的不对称。 2、刑法当中的错误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程度。 3、刑法当中的错误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对于事实和法律的歪曲反映。 4、刑法当中的认识错误针对的是故意犯罪当中的认识错误。,四、认识错误,我国刑法当中缺乏对于错误问题的明确规定。错误是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的特殊形式,并非罪过的独立形式。错误的作用在于影响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认识因素,其实质在于错误会阻碍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因为错误的出现,导致行为人无法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这样的错误就阻碍了故意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无须承担罪责。 第二,如果虽然存在错误,但是其存在并不影响行为人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的错误便不阻碍故意的成立。,四、认识错误,四、认识错误,(一 )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 刑法当中的法律错误:又称为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行为本身刑法属性的认知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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