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黄风等 著 第十一章 对犯罪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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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法学,黄风 凌岩 王秀梅 著,第十一章 对犯罪的管辖权,第一节 国际犯罪,一、国际犯罪的标准 关于什么是国际犯罪,由于在寻求对什么性质的社会利益进行保护和防止产生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方面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法律界对国际犯罪的标准和种类,没有一致的意见。 巴西乌尼教授提出国际犯罪有五个标准,满足一个标准就是国际犯罪 前南刑庭第一任庭长卡塞塞认为国际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所管辖的犯罪 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所管辖的犯罪有:破坏和平罪(即侵略罪)、反人道罪(即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所管辖的犯罪中没有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但都对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在

2、不同性质的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是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可见到目前为止,在国际上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是,这四类犯罪是国际犯罪,可受国际刑事审判。当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不排除以后会出现其他受国际审判的犯罪。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还未对侵略罪制定出国际社会普遍能接受的定义,并且由于联合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尚未规定如何协调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侵略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尚无法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第二节 灭绝种族罪,年月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号决议,宣布“灭绝种族是受文明社会谴责的国际法上的罪行”,灭绝种族的概念正式得到

3、国际社会的承认。年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该公约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灭种罪是国际法上的一个罪行,无论它是在和平时期犯的还是在战争时期犯的,都是一个可受惩罚的国际罪行。两个联合国特设刑庭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关于灭种罪的定义与灭种罪公约中的犯罪定义是一致的。,一、受灭种罪公约保护的团体 灭种罪公约保护的团体是民族的(national)、族裔的(ethnic)、种族(racial)或宗教(religious)的团体。 灭种罪不是以实际全部或部分毁灭一团体为条件的,而是以蓄意取得此目的为条件的。一个一个地毁灭属于一个团体的人,最后达到全部或部分地毁灭该团体也构成灭种。灭种行为必须为了毁灭

4、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因此,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针对个人的。但是这些个人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由于他们属于该团体的成员。,二、构成灭种罪的行为 灭种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毁灭另一团体的民族型式,二是把本民族的行为型式强加给另一团体。灭种行为可包括以任何方式使一团体在肉体上毁灭,例如杀害一团体的成员,对其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损害,或故意使一团体的成员在苦难的条件下生活从而使他们全部或部分被毁灭;灭种行为也包括生物学上的毁灭,例如对某一团体施加意在防止他们生育的措施等。下列行为构成灭种罪行: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

5、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三、灭种罪的主观因素 犯有灭种罪的人必须有特别的意图(special intent,dolus specialis),即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毁灭一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的团体。罪犯必须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所犯的行为会全部或部分毁灭一个团体。如果产生毁灭的结果而没有这种特别意图的行为,就不是犯灭种罪。,四、灭种罪的责任者 灭种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者包括那些煽动、共谋、意图、协同和实际从事灭种罪的个人。政治决策人物或煽动宣传者与从事实际灭种行为的人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协同犯灭种罪(complicity in ge

6、nocide) 直接和公然煽动犯灭种罪,第三节 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原来被译成违反人道罪,指大规模的不人道行为。 违反人道罪在世纪年代联合国的文件中被翻译成危害人类罪。,一、违反人道罪的提出 违反人道罪的概念已有较悠久的历史,据说早在1847年,乔治克尔蒂斯就称奴役为危害人类罪。 年月日协约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塞弗雷斯条约。该条约第条规定,土耳其政府承允将那些在其领土内对屠杀负有责任的人交给协约国。这一规定是对违反人道罪的最初考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年月日,一些国家发表了一项声明,谴责对犹太人的非人道行为,强调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不应逃避惩罚

7、,并且要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措施。 危害人类罪并不像战争罪和灭种罪那样最先出现在国际公约里。这个罪行是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国内审判确定和发展的。第一次起诉这个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军事法庭。通过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二战后一些国家的国内审判,如法国的巴比案和图维叶案,以色列的艾赫曼案,荷兰的曼登案和加拿大的芬塔案,以及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的概念逐步扩大,其犯罪要件逐步得到阐述和发展。,二、欧洲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对违反人道罪的规定 欧洲军事法庭宪章第条款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第条中都规定了违反人道罪。 两个军事法庭

8、宪章关于违反人道罪的规定不尽相同,欧洲军事法庭宪章中要求除基于政治和种族的理由外,还要求或者基于宗教的理由犯违反人道罪,但这一理由未规定在远东军事法庭宪章中,因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大规模非人道行为不涉及宗教问题。两个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违反人道罪是为执行或有关于该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三、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 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第条规定了危害人类罪属于国际刑庭管辖范围内的罪行。 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与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有三点不同。第一,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采取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不要求危害人类罪与武装冲突有联系,因此,无论在和平时期

9、还是在武装冲突时期犯下危害人类罪,卢旺达国际刑庭都具有管辖权。第二,将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限定在基于民族、政治、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理由。这个规定与两个军事法庭的宪章、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的规定都不同,后者都未规定对平民人口的攻击需要基于这些歧视性的理由,因而这些歧视性的理由已超出了习惯国际法对危害人类罪的要求。 。第三,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规定危害人类的罪行必须是广泛的或有系统的对平民人口攻击的一部分。,四、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 罗马规约第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0、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一)危害人类罪的行为 1谋杀 2灭绝 3奴役

11、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酷刑 6性暴力 ()强奸 ()性奴役 ()强迫卖淫 ()强迫怀孕 ()强迫绝育 ()其他性暴力,7监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8迫害 9强迫人员失踪 10种族隔离 11其他不人道行为,(二)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素 上述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都必须是广泛或有系统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才能成为危害人类罪,否则就只能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三)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 国际刑事法院规定的对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是,行为人必须知道和有意使其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第四节 战争罪,一、 战争罪的概念 战争罪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

12、国际人道法,包括有关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和财产的基本人道规则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其他法规和惯例,而应予惩罚的行为。国际人道法在过去曾被称为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二、战争罪适用的条件 (一)存在武装冲突 (二)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和武装冲突之间的关联 (三)受保护的人和财产,三、构成战争罪的心理要件 罗马规约第条要求犯罪行为实施者具备故意和明知的心理要件,才能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具体地说,“故意”:就行为而言,该人有意从事该行为;就结果而言,该人有意造成该结果,或者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明知”是指意识到存在某种情况,或者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某种结果。战争罪是在武装冲突中所犯

13、,与武装冲突相关联,罪行实施者必须知道存在着武装冲突这一事实。,四、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 (一)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故意杀害(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酷刑罪(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不人道待遇(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生物学实验(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破坏和侵占财产(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强迫在敌国部队中服役(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剥夺公正及合法审判权(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非法禁闭平民(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劫持人质(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二

14、)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其他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违反禁止的作战手段 ()攻击平民人口或民用物体 (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造成过分的附带伤亡或破坏(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攻击不设防的地方(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利用被保护人作为掩护(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以断绝粮食作为战争方法(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不当使用旗帜或标志(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背信弃义的杀害、伤害(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杀害、伤害失去战斗力的人员(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决不纳降(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

15、目),2使用违禁的武器 ()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使用违禁气体、液体、物质或器件(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使用违禁子弹(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9目) ()使用罗马规约附件所列武器、射弹、装备或作战方法(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3攻击特别受保护的人和物体 ()攻击受保护的物体(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攻击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物体与人员(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攻击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人员(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4在武装冲突中违反人权 ()剥夺敌方国民的权利或诉讼权(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项) ()强迫参加军事行动(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抢劫(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占领国驱逐或迁移平民人口(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5)残伤肢体、医学或科学实验(罗马规约第条第款第项第目) ()损害个人尊严(罗马规约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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