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献枢 第十六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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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本章小结,第十六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章重点 1.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种类。 2. 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 3.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主要是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返回,第一节 概 说,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观点不同,或由于利益的抵触而导致的争执。 (二)国际争端具有如下的基本特点: 1. 国际争端的性质。 (1)国际争端是国际关系的一种表现, (2)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反映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

2、国家之间的关系。,2. 国际争端的原因。 (1)对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的观点不同; (2)对引起争执的事实认识不一; (3)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3. 争端的解决方法。 争端的解决应以平等协商为基础,或以谈判等外交方法解决,或以当事双方同意的法律方法解决。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依据一般是国际法,当然包括争端当事国间的特别条约。 4. 争端解决的后果。 国际争端解决的后果往往关系整个国家民族的利益,并延及其后代的利益。,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一)法律性质的争端指争端当事者所提的权利要求及其依据均以国际法为基础的争端。 (二)政治性质的争端指主要由当事者之间的利益抵触而发生的争端。 (三)事实的争端,这种

3、争端应当事国之间对某种事实的认识不一致而引起。对这种争端,可以用调查事实的方法加以解决。,三、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式 (一)在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可大致分为两类:强制的方式和非强制的方式。 1. 强制的方式是一国为使另一国满足其某些要求而采取的强迫手段,如反报、报复、扣留或拿捕对方的船舶、军事示威或平时封锁和干涉,直至诉诸战争,等等。 2. 非强制的方式一般包括外交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二)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确立了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起着主要的作用。 1. 宪章将实现该原则作为联合国

4、的基本目的和原则之一。 2. 宪章不但禁止战争,而且明确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3. 宪章是国际上效力最普遍的多边国际公约。 4. 宪章第33条确立了广泛的和平方法。,(三)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强制的方法。 1. 反报是一国对另一国的虽不违法却是不友好、不礼貌的行为,以同样不友好、不礼貌却并不违法的行为加以还报。 2. 报复,又称平时报复,是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为回报,以示惩戒或迫使对方纠正其不法行为。,返回,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一、谈判与协商 (一)谈判, 1、谈判又称直接谈判,是争端当事国直

5、接地进行交涉以求达成协议,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一种方式。2、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式。 (二)协商与谈判近似,但其参加者往往不限于当事国,是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协议。 (三)从性质上看,除非有条约的明确规定,则谈判和协商都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二、斡旋与调停 (一)斡旋:是第三方出于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促使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 第三方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国家,而且国家与个人往往是合二为一的。 (二)调停:是由第三方出面,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并且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或与争端相关的实质性建议或方案。,三、国际调查与和解 (一)国际调查:指由当事国组成的国际委员会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作出断定以解决国际

6、争端。它是用于所谓事实性的争端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和解:又称为调解,是由当事国把争端交付国际委员会以断定事实并提出某种解决争端的建议或方案。 和解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虽与国际调查有关,但其任务要多于后者。,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为和解规定的主要制度如下: 1. 和解适用的事件: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 2. 和解的机构:为特设的或常设的和解委员会。 3. 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5人,其中2人得由当事国各在本国国民中选任。,4. 和解委员会的任务:以弄清争端中的问题为目的,用调查的方法搜集一切必要的情况,并设法使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 5. 关于特设委员会:如在争端发生时,当事国间未设

7、有常设和解委员会,则应于当事国一方向当事国他方提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一特设和解委员会。 6. 关于和解申请的提出:应由双方当事国共同向委员会主席提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由任何一方单独提出。 7. 关于程序:除当事国各方另有相反的约定外,委员会应自己规定他的程序,即当事国可以通过协议规定和解程序。,返回,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一、仲裁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根据他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是介于和解和国际司法之间一种程序。 国际仲裁有它独具的特点: 1. 国际仲裁法

8、庭是为特定的争端而设立的,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的结果。,2. 国际仲裁的依据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 (1)仲裁条约。 (2)仲裁条款。 (3)争端发生后的特别协定。 3. 国际仲裁的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法庭依照当事国规定的程序规则作出裁决。在 4.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且为终局裁决。但它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国际仲裁的历史 1. 公元前600年左右,古希腊各城邦之间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是区域性的宗教组织依宗教法律行使的一种有限的管辖权。 2. 1794年英美两国缔结的杰伊条约被认为是现代国际仲裁产生的标志。 3. 两次海牙会议对仲裁的现行规则加以编纂。 1899年

9、海牙公约和经过扩大的1907年海牙公约将仲裁作为第四部分,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组成、管辖权、裁决权和程序等条款。 4. 两次海牙会议之后,国家间的仲裁协议大量增加。,(三)现行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仲裁条约、仲裁协定和仲裁条款。 2. 仲裁目的与审理范围。 3. 仲裁法庭的组成。 4. 仲裁适用的法律。 5. 仲裁程序。,6. 仲裁裁决的效力。 下列几种情况导致裁决无效: (1)法庭超越权限; (2)法庭成员受贿; (3)裁决违反程序规则,或对裁决的理由未充分解释; (4)仲裁协定无效。 7. 简易仲裁程序。,二、司法解决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主要指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性的司法机构提

10、起诉讼而解决争端。 (一)国际法院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1. 国际法院的前身是国际常设法院,但国际法院不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继承者,而是一个全新的司法机关。 2. 国际法院的法律地位以联合国宪章第1章为依据。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法院规约是宪章的构成部分。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3.国际法院有特殊的地位,它具有独立性,以法院的名义而不是用联合国的名义作出判决。,(二)国际法院的组成 1.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国籍相同,法官任期9年,并得连选连任。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 法官应为品格高尚并在其本国具有最高司法

11、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家。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包括本国政府,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其他职业性的任务。 3. 法官的选举应顾及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4. 法院可由3名或3名以上法官组成分庭,包括临时分庭和简易分庭,第一位中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倪征yu (日奥) (1906-2003年),第一位中 国国籍的国 际法院院长: 史久镛,(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 诉讼管辖权。 (1)法院诉讼当事国包括三类国家: 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而决定的条件成为规约当事国的国家。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由安理会决定而成为法院诉讼当事国的国家。

12、 (2)国际法院在下述情况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依据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由法院取得强制管辖权的案件。,2. 咨询管辖权。 (1)法院的管辖权的依据是联合国各机关的请求; (2)大会和安理会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其他机构则须经过大会授权才得向法院提出请求; (3)大会和安理会请求咨询的事项是“任何法律问题”,其他机构则只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4)法院不得就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发表意见; (5)法院有权拒绝发表咨询意见; (6)法院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四)法院适用的法律 1.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

13、际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2. 一般法律原则,由于含义不甚明确,实践中极少使用; 3.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 “公允和善良”原则,只在当事国一致授权的条件下,才作为判案依据,(五)国际法院的程序 1. 起诉。起诉以两种方式提起: (1)以请求书提交案件。 (2)以特别协定提交案件。协定通知书应叙明争端的明确事由及争端的当事国。 2. 第三国的参加。允许第三国参加诉讼分为两种情况: (1)与案件有关的第三国如认为案件的裁决影响到该国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 (2)某项多边公约的解释正是诉讼中争议的问题时,所有条约缔约国都有权参加诉讼。,3. 初步反对意见

14、,或称先决答辩。 4. 临时保全措施。 5. 诉讼的书面和口头程序。 6. 判决。 (1)判决自宣读之日起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 (2)法院判决属于终局判决,不得上诉。但如判决在某方面有缺陷,法院可依复核程序加以纠正。 (3)国际法院的判决虽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本身无强制执行判决的能力。,(六)对国际法院的评价 1. 国际法院运用国际司法的方式解决了许多国际争端,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了原有法律的严肃性。 (2)澄清了某些模糊不清的习惯法规则。 (3)创造了新的国际规则。 2.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对国际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3. 当然也存在“信任危机

15、”。 (1)国际法院法官的构成,存在欧洲国家法官比例偏高的现象。 (2)法院的一些判决,如在“科孚海峡案”中,存在着偏袒西方国家的倾向。 (3)“康纳利条款”的消极影响,使得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影响他作实质性判决的机会。 (4)有些国际法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国对法院的判决无法预测。,(七)国际海洋法法庭 1. 该法庭是为解决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供的司法程序之一。 2. 法庭对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 (1)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端; (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

16、释或适用的争端。 3. 该法庭的当事者不限于国家。并且,法庭对海洋争端也无专属管辖权。,返回,第四节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一、安理会 (一)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启动 1. 由任何成员国提起,而不论其是否争端一方。 2. 由非联合国成员国的争端当事国提起,只要该当事国事先接受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 3. 由大会提起。大会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局势。 4. 由秘书长提请。秘书长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任何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二)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议。当争端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2. 调查。安理会可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 3. 采取执行行动。当争端发展到威胁或破坏国际和平的严重局势时,安理会有权采取执行行动。,二、大会 (一)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对需要讨论的国际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大会有权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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