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敏远 第十四章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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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审 判 制 度,第一节 审 判 概 述 第二节 审 级 制 度 第三节 审 判 组 织 第四节 陪 审 制 度 第五节 审 判 原 则,第一节 审 判 概 述,一、审判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的合称。 二、审判的任务 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二节 审 级 制 度,一、审级制度概述 审级制度,是指以法院的组织体系为基础的案件审判等级制度,也即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 (一)审级制度概念的理解 (二)设立审级制度的意义 1.审级制度是当事人表达不满的制度途径

2、。 2.审级制度是对法官的制约和保护机制。 3.审级制度是裁判错误的补救机制。 4.审级制度是法律统一适用的机制。,二、我国的审级制度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 我国的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三类。 (二)法院的职权 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刑事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认为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享有管辖权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或认为

3、有必要由本院审判的辖区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 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或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判的辖区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核准本院第二审或第一审未上诉、抗诉的判处死刑

4、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审判全国性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和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对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5.专门法院的职权。如军事法院审判现役军人、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三)

5、法院的监督 1.外部监督。 2.内部监督。,二、合议庭 (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1.第一审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第二审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死刑复核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再审合议庭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6、庭进行。,第三节 审 判 组 织,一、独任庭 1.概念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二)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三)合议庭和审判长的职责 1.合议庭的职责。 2.审判长的职责。,(四)合议庭工作规则 1.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2.合议

7、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4.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5.对于特定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7.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

8、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8.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三、审判委员会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部分资深审判员担任。,(二)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1.总结审判经验。 2.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3.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4.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5.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三)审

9、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2.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3.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由院长提交。 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 5.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 6.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7.最终裁判文书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第四节 陪 审 制 度,一、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是非法律职业的公民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 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的任免 1.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具备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23周岁

10、;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2.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 职务冲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身份瑕疵,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 涉及群体利益的; 涉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 人

11、民法院征得第项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 (三)人民陪审员任职保障,第五节 审 判 原 则,一、直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法官不得在控辩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法官不得委托其他法官调查认定证据,或以书面资料代替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 法官不得以未经控辩双方当庭口头辩论、质证的内容作为判决的根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公正裁判的保证。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体现,二、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的主体,控方为公诉案件的检察官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辩方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也可以是诉讼程序问题; 辩论的时间,从诉讼阶段来看,是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从诉讼程序来看,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辩论的方式,法庭调查阶段,先由控诉方提出指控和有罪证据,然后由辩护方辩护,发表无罪、罪轻或有减免情节的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则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一方首先提出争议,由另一方予以反驳。 (二)辩论原则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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