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敏远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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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1.性质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案件并裁判被告人有罪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中立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专门机关,2任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

2、地遵守宪法和法律。,3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3)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4)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6)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7)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3、 (8)有权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 (9)有权依照特别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10)有权执行某些判决、裁定; (11)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裁决; (12)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与地方人民法院相并列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依照

4、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任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

5、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破坏选举)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4)特别案件的申请权。 (5)对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 (6)对检察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各

6、地检察院可以设立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等,作为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三)检察委员会 在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上,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三、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警察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专门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2.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立案

7、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境)外的警察机构,共同打击跨国(境)的犯罪活动。 2.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3.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四、其他专门机

8、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 (二)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的保卫机关,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军队保卫部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相同,但它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三)监狱 监狱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

9、立走私犯罪侦查局,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机构 为了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 1.概念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发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特征 (1)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

10、讼,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着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4)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或者刑事辩护职能。,3.当事人主要享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具有法定理由时,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

11、就某些公诉案件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抗诉。,(一)被害人 1.概念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单位(对于单位专门论述)。 2.特点 (1)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4)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12、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5)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拥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 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专门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

13、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2)诉讼义务 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专门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二)自诉人 1.概念 自

14、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2.特点 自诉人只能存在于自诉案件中。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3.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

15、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4.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承担立案时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活动。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承担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均属于被追诉的人。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他们既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同时又处于被追诉人的地位,可能

16、被科处刑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有的权利 (1)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实施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对专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在侦查讯问阶段,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补充、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7)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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