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抵押、合同履行地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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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抵押、合同履行地试题分析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歉,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敕,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

2、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巳抵押给丁公司,并出具了抵押合同。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乙厂认为木材巳抵寸甲,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求A公司提货付款。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问题: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若A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厂违约,A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甲木材厂为追回余款可不可以:行

3、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厂与丙公司、A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为什么?以自己保留了对木材的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用该木材加工的木器制品和家具归自己所有,为什么?假设乙厂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B公司将机器主动运给乙厂,对于B公司所支付的运输费应怎样处理?为什么?答案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能胜诉。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因此本案中A公司中止支付并不违约,乙厂没有提供相应担保,致使超过合同履行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行使撤销权只能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情况下。乙厂与丙公司、A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甲厂保留了木材的所有权,在乙厂未付清余款之前,拥有对木材的所有权。乙厂将木材加工成家具等,使木材的价值大幅增加,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对家具等的所有权,从而有权将其出卖和抵押。甲厂丧失了对木材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厂予以赔偿,而不能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该运输费由乙厂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而乙厂和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交付动产,因此应在B公司所在地履行。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将机器交付给乙厂的费用属履行费用,应由B

5、公司承担,而B公司帮助乙厂将机器托运至乙厂所在地,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厂承担。解题思路本题的民事主体共计有6个,即甲、乙、丙、丁及A、B公司,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谓十分复杂。所以,解开本题的关键,是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出主线来。本题的主角是乙厂,应以乙厂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线索,排出乙厂与其他5个民事主体的关系,并重点注意乙厂与甲厂、乙厂与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此,整个试题的解答脉络就清晰了。法理详解依担保法第42条第5项之规定,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又依第41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依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对木材主张权利,但乙厂拒绝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停付价款,并不构成违约。倒是乙厂未按期供货,应负违约责任o关于此点,答案中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此问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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