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书号52-53 308-05355 第五章 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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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与继承法(应用型本科),作者:吴红瑛,责任编辑:孙秀丽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IDPN:308-2009-043 课件章数:13,第五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本章要点】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二是离婚。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离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离婚制度在各国立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章主要

2、探讨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的种类、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终止 1.自然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 2.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二)因离婚引起婚姻终止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离婚主体的特定性。 (2)离婚条件和程序的法定性。 (3)离婚的行为具有要式性。 (4)离婚后果具有兼容性。,2.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离婚与

3、无效婚姻的区别。 第一,从法律性质上看,离婚是对合法婚姻予以依法解除,而无效婚姻是对违法婚姻予以法律否认。两者的法律评价迥然不同。 第二,从效力上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有效婚姻,其解除没有溯及力,在离婚生效以前,该婚姻自始受法律保护;而无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从申请权人看,离婚的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而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等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从请求时效来看,离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而无效婚姻的申请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否则不受法律支持。,(2)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第

4、一,从合法性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律要件齐备;而可撤销婚姻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有瑕疵的婚姻,法律要件有所欠缺。 第二,从效力上看,所有国家的离婚的效力均无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 第三,从请求权人看,离婚是当事人双方均可提起,而可撤销婚姻则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方能提起。 第四,从请求时效来看,离婚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提起,而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二、离婚的分类 (一)合意离婚与单意离婚 (二)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三)诉讼离婚与非诉讼离婚,第二节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登记离婚是一种行政程序的离婚制度,即凡

5、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无任何争议,法律允许其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二、登记离婚的条件、机关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确系双方自愿。 4.双方对离婚的后果已达成书面协议,即对离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均具备合意性。,(二)登记离婚的机关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

6、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四)登记离婚的几个具体问题 1.登记离婚是否必须感情破裂。 2.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处理。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处理。 4.对假离婚纠纷的处理。 5.协议离婚不离家的处理。,第三节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 诉讼离婚也称裁判离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一)诉讼外的调解 其一,调解和好。 其二,达成离婚意向。 其三,调解无效。,(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

7、诉讼管辖。 2.诉讼内调解。 3.离婚判决与上诉。,三、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离婚条件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法律对离婚条件的概括规定。,(二)离婚条件的列举性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8、,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或一方欺骗对方结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作了补充性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9、”,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相应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发生以下的后果: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清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探望。,一、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二)姻亲关系的解除 (三)血亲关系的存续,二、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2.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

10、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4)夫妻一方原来是军人,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割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6)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双

11、方离婚时可以加以分割或转让,但是如何分割和转让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和其他股东的法定先买权。 (7)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离婚时可以加以分割或者转让,但是如何分割和转让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当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和法定先买权。,(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婚前双方共同出资

12、购买、建造的房屋,或双方婚后由父母出资赠与的房屋,在性质上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三)对分割财产时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一,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者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和拘留。,第二,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四,如

13、果是离婚后一方才发现他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 (一)一方对他方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发生。 发生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依法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2.经济补偿的条件和程序。 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一般条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劳务,承担了较多义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抚养子女。二是照料老人,主要是指照料他方老人。三是协助另一方工作。,(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 1.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的性质与条件。 离婚后,一方应为生活确有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在许多

14、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往往称之为“抚养金”。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第二,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受助方没有再婚。 2.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的办法。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发生。 (1)损害赔偿与离婚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一方已经有法定过错。 2.损害赔偿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是配偶中的无过错一方。,3.损害赔偿的提请及内容。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在诉讼离婚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

15、赔偿请求。另一种情况是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内容上,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探望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1.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 2.直接抚养权的变更。 3.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4.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1.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确定与行使。 (1)对子女探望权的确立。 在我国,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16、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2)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依照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享有这项权利。,(3)行使探望权的内容。 行使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对探望权的保护。 探望权在性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也是一项人身权利,一旦确定,即受法律保护。,2.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1)中止对子女探望权的性质。 (2)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 (3)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4)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5)探望权的恢复。,五、子女对离婚父母的赡养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章小结】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2.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离婚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条件和程序的法定性。离婚的行为具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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