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蒋碧昆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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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行政区划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2.我国的行政区划。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4.特别行政区。,返回,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划分关系。国家依据这种关系确定行政区划,设立行政单位。 (一)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1.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域,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2.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

2、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地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中央政府。 3.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 (二)联邦与邦联的比较 从宏观上说,邦联虽然也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但它与联邦制是截然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邦联没有一个设在各组成单位之上的中央政府,虽然它也组织了邦联中央机构,但这只是一种协商性机构或者成员国首脑会议,这种机构没有权力统治其成员。联邦则不同,它是由各成员单位组织起来的,设置一个中央

3、政府置于各成员单位之上,有权统治它们。 2.邦联的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国家,各国之间的关系属于国际关系,各国的盟约算是国际条约。联邦中央的决定不但可以支配各成员单位,而且直接支配其人民。,二、我国采取单一制形式的原因和特征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 2.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民族状况决定的。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人口数量极不平衡。 3.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目标也要求我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和平的环境

4、。,(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 1.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以包容若干行政区域。 2.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少数事项,如外交、国防则由中央直接管理。 3.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可以包容民族自治地方,解决民族问题。 4.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可以包容若干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变。 5.在单一制的国家形式下,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包容若干经济特区。,返回,第二节 行政区划,一、行政区划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区划的确定具有鲜明的阶级

5、性。 2.行政区划是一个历史范畴。 3.行政区划受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制约。 4.行政区划具有层次性。 5.行政区划具有承载功能。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行政区划的审批权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具有如下特点: 1.四种类别的行政区域建制并存。 2.多级建制并存。 3.虚实结合制。 4.地市双轨制。 5.三级市建制并存。,返回,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

6、形式。 这一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和类型 (一)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2.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3.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类

7、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一)这一制度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 都能行使区域自治权利 (二)这一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三)这一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 (四)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返回,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一、“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形成过程 二、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问题 1.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

8、 2.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问题。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三、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 (一)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1.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行政管理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属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但它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外,还有以

9、下特殊性:,1.在我国一般地方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属于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在其之下还有市、市辖区、县、乡、镇等行政单位;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下级地方。 2.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干预程度不同。 3.实施的法律不同。,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2.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1)行政长官。 (2)行政机关。 (3)立法机关。 (4)司法机关。,(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返回,本章小结 本章是介绍介绍国家结构形式的。与政权组织形式一样,它是涉及国家权力配置问题的,但其侧重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第一节介绍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介绍我国的行政区划,具体包括行政区划的概念、我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我国行政区划建置和变更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介绍我国行政区划中的两种特殊的地方单位,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及特别行政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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