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修订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978-7-302-23670-2 第 十 章 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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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章 国际金融机构,第一节 国际金融机构概述,一、国际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类型 (一) 国际金融机构的概念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为协调各国间的货币政策,实现国际货币、金融合作而建立起来的从事国际金融经营和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金融组织。 (二) 国际金融机构的类型 国际金融机构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下面三个主要的类型: 1. 按资本来源,可分为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私人集资兴办的国际金融机构和由政府资本以及私人资本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 2. 按地区划分,有全球性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 3. 按业务职能划分,有主要从事国际间金融事务协调和监督的国际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各种期限信贷的国

2、际金融机构和主要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金融机构。,二、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930年5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集团为处理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及协约国之间的债务清算问题,由美国摩根财团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建立国际金融机构的开端。 三、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以来,在加强国际合作及发展国际经济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1)提供短期资金,调节国际收支逆差,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支付危机;(2)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3)稳定汇率,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增长;(4)调节国际清偿能力,创

3、造新的结算手段,解决不少国家国际结算手段匮乏的矛盾。 但也应看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仍在几个资本大国的控制之下,贷款条件比较苛刻,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另外,有些国际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贷款过多干预了发展中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发展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这些国家民族经济的自由顺利发展。,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概况 (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 1944年7月,参加筹设联合国的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和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一系列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4、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等国际机构。这三个机构共同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所有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

5、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汇率贬值;(4)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的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平衡;(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为实现上述宗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直接目标是维持汇率的稳定,防止各国货币竞相贬值,废除各种形式的外汇管制,提供平衡国际收支的短期资金融通。,(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结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由成员国各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理

6、事和副理事由各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或者财政部部长担任。理事会每年秋季举行定期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接纳新成员,决定或调整成员国的基金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及其他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该机构由24名成员组成,其中,出资最多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各指派1名,中国、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为单独选区,各自选派1名,其余16名由包括若干国家和地区的16个选区各选派1名,每2年改选1次。董事会另设主席l名,主席即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总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行政首脑,每5年选举1次。总裁在通常情况下不参加董事会的投

7、票,但若双方票数相等时,总裁可投一票决定结果。,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 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据此,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 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1.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汇价而对外汇交易和流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曾实行过外汇管制制度,并且目前许多国家仍在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制度。我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取消了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兑换的大部分管制,实行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外汇可兑换,但对资本项

8、目下的外汇兑换和流动仍采取严格的外汇管制。,各国所采取的外汇管制手段通常包括:(1)通过强制制度,限制一国境内的机构与居民持有和兑换外汇,强制将其取得的外汇售卖于或存储于指定的外汇银行;(2)对于外汇兑换和交易(特别是买汇)采取非商业性的许可限制或审批程序限制制度;(3)采取歧视性汇兑政策或多重汇率制度;(4)禁止或者限制外币、黄金或外汇票据在一国境内流通、使用、抵押,取消商业性的以外汇为支付手段的市场;(5)限制将外汇、本币和黄金汇出或携带出本国国境。除此之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外汇管制制度往往还具有规则含混与公开性差的特点,以扩大外汇管制的弹性。,2. 第8条款成员国的义务 根据国际货

9、币基金协定第8条的规定,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外汇兑换、支付和清算实行限制;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和实行复汇率制度;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兑换时,应用外汇或对方的货币换回;各成员国应当向基金组织提供规定的有关金融和经济信息。本条义务甚至被称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只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接受此条规定的义务,取消其外汇管制后,就成为所谓“第8条款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将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已有七十多个基金组织成员国接受了第8条规定的义务(主要为工业发达国家)。,国际货币基

10、金协定第8条第2款至第4款所规定的成员国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项下的外汇兑换、支付或资金移转实行限制或拖延兑付,不得限制非居民将其近期取得的经常性国际交易的盈余进行转让,也不得限制其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或外国人以外汇进行经常性交易。(2)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实施或允许其机构做出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执行多种汇率制度(买卖价差超过2),已有的涉及多种汇率或歧视性汇兑限制的政策措施均不得付诸实行。(3)该类成员国另负有购回其本国货币的义务,当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国际交易中积存有该国本币并且要求兑换时,该类成员国有义务以外汇或对方的货币购回其本币。(4

11、)在特殊情况下或紧急情势下,该类会员国经申请基金组织批准或事后批准,可以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采取某些限制性措施,也可以采取合理的多种汇率制度。凡未经基金组织批准而实施有悖于上述规则的外汇管制的成员国,将被视为违反基金协定,基金组织可根据情节予以制裁。,3. 过渡性安排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许多成员国目前并未接受协定第8条的义务,这些国家在加入基金组织时即选择接受协定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过渡性安排”之义务。依此规定,该类成员国在加入基金组织后,将继续保留或依情势的变迁改变其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与货币移转的限制。按照基金组织的原意,协定第14条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过渡期内允许成员国维持和施行某

12、种临时性外汇限制措施,并且此类成员国应每年与基金组织磋商,即所谓“第14条磋商”,但这一条款后来被持续沿用至今。目前,接受第14条过渡性安排义务的成员国除少数发达国家外,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协定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接受过渡性安排义务的成员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1)该类会员国在接受基金宗旨的基础上,可以保留其在加入基金时即已存在的对国际交易中外汇兑付和移转的限制,也可以依情势变迁修正这类限制制度,并且该项限制制度的实施无须得到基金组织的批准。(2)该类成员国在计划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外汇兑付和转移制度增加新的限制时,必须依协定第8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基金组织批准,实践中区别新增限制

13、和修正原有限制较为困难,原则上应从限制措施的新颖性、实用效果和限制作用几方面来考虑。(3)该类成员国有义务不断审查其外汇政策是否与基金的根本目标相符合,有义务每年与基金磋商审核其外汇管制措施是否仍有必要,并且有义务在具备条件时取消其外汇限制。,从现有的实践看,按照“第14条磋商”,基金组织通常是通过审核、建议、说服和敦促方法来协助成员国逐步消除不必要的外汇管制政策。这就是说,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首先须审查相关的外汇限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考虑取消该限制是否会影响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基金组织往往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制定降低通货膨胀的政策、稳定币值的政策和简化外汇限制的政策 ,为消除不

14、必要的外汇限制政策提供条件;再次,基金组织依据磋商程序可以说服和敦促成员国逐步取消某些外汇限制措施,实施有利于国际多边结算和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组织还可通过拒绝批准成员国的提款申请等手段促使成员国取消不必要的外汇限制,以引导成员国走向自由兑换。,根据协定的规定,接受第14条过渡性安排的成员国可在任何时候改为接受第8条的义务而成为“第8条成员国”,但接受第8条义务约束后则不能再改为接受过渡性安排。接受过渡性安排的成员国完全取消其外汇限制通常需要经过几个阶段:首先,需在基金组织协助下逐步取消有悖于多边国际支付的双边贸易安排,以逐步实现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自由外汇兑换;其次,取消经常

15、性国际交易项下的本币兑换和流通限制,以使非居民有权以该本币兑换外汇并实现国际流通;再次,取消对非居民和居民的有差别外汇限制,使居民和非居民不经政府机构批准即可以居住国货币支付经常性国际交易;最后,该会员国将无限制地允许本国居民在国际交易中使用和兑换外汇。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更愿意通过“第14条磋商”,在事实上遵循协定第8条的规则,但并不在法律上正式接受第8条之义务。,4. 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在于实现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的自由化。为实现此宗旨,协定第8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组织成员国负有取消或逐步减少(至少不增加)对经常交易项下外汇管制的义务。

16、 在许多国家中,区分经常性国际交易与资本性国际交易具有一定的意义。根据协定的规定,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是指不以移转资本为目的的一切支付,它包括但不限于:(1)与对外贸易及服务交易有关的一切经常性业务支付;(2)日常的以及与短期银行信贷相关的支付;(3)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所得的支付;(4)非巨额债务之偿还;(5)用于家庭生活的汇款等。由此可见,协定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概括具有广义性和弹性。在实践中,基金组织还可以通过会员国磋商程序来确定某一特定交易是属于经常性交易抑或是资本性交易。,(二) 汇率安排 维持有秩序的汇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基金组织成员国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基本目标。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浮动汇率已经成为国际货币关系中长期化的事实,第三次修订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则确认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并负有相应的合作义务。 1. 协定第4条规定的汇率安排 按照现行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在选择汇率制度与确定汇率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其前提是成员国所选择的汇率安排不得与协定规定的成员国义务及基金的原则和宗旨相抵触。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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