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俞子清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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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应指国家权力在同一级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由此形成的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总统制 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特征是: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有军事、内政、外交大权;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

2、外,无权罢免总统;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的制约。,2.半总统制 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和俄罗斯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特征是:形式上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有总理。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特权,如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不以总理的部署颁布紧急命令,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3.议会制 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

3、,其主要特征是: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委员会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5.人民代表制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

4、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二)君主立宪制 1.二元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仍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内阁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内阁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所占的议席,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束,君主还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 2.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是英国。特征主要是: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

5、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而不理政”或“统而不治”。,三、政权组织与宪法的关系 (1)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2)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宪法具有重要意义。,返回,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

6、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包含的政治内容所决定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表明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即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且是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配置原则。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内的职权。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比较全面、具体地列举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 (3)在这种权力(职权)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

7、关关系体系,特别是权力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准则,即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同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历史实践,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的

8、双重积极性。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少民族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坚持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3)坚持一院制的组织形式。,返回,第三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某些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与当选人的关系构成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选举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

9、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2.2004年对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完善了直接选举中的代表候选人确定制度。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且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

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完善了选举的保障制度。,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与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 选举的组织是选举法规定的负责和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机构。我国的选举组织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不同而分别设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为选举组织负责和主持。县级以下(包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和主持。,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

11、、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主持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的名额;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的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选举工作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2划分选区 (1)选区是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的人口

12、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体相等。 3.进行选民登记 (1)是确认选民资格的行为,按选区进行。 (2)遵循“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原则。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3)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4)对选民名单纠纷的处理程序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13、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斥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决定。 4.提名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3)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实行预选。 (5)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

14、选民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选举投票 (1)直接选举的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民大会组织投票。间接选举的投票由人大主席团主持。 (2)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6确认当选 (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确定当选人员 7.代表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

15、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试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如果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6、。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六、选举制度的数字 1. 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 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4. 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个重要内容。 5选区划分时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口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7.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我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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