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田文昌 第四章 律师工作机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制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田文昌 第四章 律师工作机构(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律师工作机构,本章重点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 第四节 国外律师事务所介绍 第五节 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本章重点 1、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2、合伙所运行机制,返回,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和特点 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按照出资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分为国家投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 1、组织律师开展法律业务活动。 2、对律师从事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提供保障。 3、对律师进行
2、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培训。,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有三种类型,即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各类型律师事务所在投资形式、运行机制、财产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所不同。现阶段已经存在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将随着律师法的修订而被明确。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 国资所从性质上讲是由国家投资、占用国家编制的事业单位。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编制、选调人员、核拨经费、确定住所而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的开办资金由国家投入,财产归国家所有,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二) 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 合作所是由专职律师自愿组
3、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特征为:合作所人员不占国家编制,一律实行聘用制。原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要成为合作律师,必须辞去公职。合作所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合作所的财产归全体合作律师所有,合作律师退出律师事务所不能分割财产。在对外债务方面,以合作所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上实行律师会议制和主任负责制。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问题,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三)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 合伙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自愿组合,订立合伙协议,以合伙方式
4、共同出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具有以下特征:合伙所属于一种合伙组织,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负责确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管理模式、分配原则及重大事项。合伙人自愿组合,合伙协议是合伙所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决定律师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对合伙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合伙人共同出资,盈亏共担。合伙人共同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所有权,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试点,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实际存在了一段时间。而且,国内一些较大城市对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都作出明确规
5、定,包括设立条件、审核程序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责任的承担。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将对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西方国家较为普遍,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个人和合伙两种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优点,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也将得到不断完善,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之一。,返回,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根据律师法第15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定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
6、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字号前可以根据需要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自己的住所。住所是指律师的执业场所,即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是保证律师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和辅助人员。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审查制,执业人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要有一定的执业年限,以保证律师事务所的正常业务活动。有符合法定数量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设立律师事务所和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有自己的章程。,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行业的重要手 段。登记程序一般为受
7、理、审核、登记和公告。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受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为:本所名称分所所在地的地 名分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由分所所在地的司 法行政机关颁发新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变 更登记事项时,需要向原核准成立分所的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解散时,应交回分所执业许可证、公章 和律师执业证,并办理注销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的 债务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四、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中止 (一)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活动中,改变其设立时原登记事项并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的法律行为。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
8、合伙协议等事项时,必须经原登记机关核准。被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二)律师事务所的中止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活动中,报经原批准机关或原批准机关决定停止、解散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而终止;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由于负债破产而终止;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比如律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6个月未开展业务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同停业。,返回,第三节 合伙律师事务所 的管理机制,一、内部管理机制 1.
9、接受委托制度。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接受委托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步。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指派律师负责办理,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收案。 2.案件讨论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律师办理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是克服律师个人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加强律师之间的协作,发挥集体的智慧,保证办案质量的最有效的途径。,3.案卷归档制度。根据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按业务性质分类归档。
10、 4.律师培训制度。律师进行业务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定期学习,邀请专家讲课,举办业务研讨活动,开展岗位培训等。律师事务所设立培训基金,以保证培训活动的必要支出。 5.律师奖惩制度。奖惩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的重要手段。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奖励在职业道德和业务方面表现好的律师,惩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律师。,6.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7.接受年检制度。年检是
11、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登记机关将在报刊上公告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二、合伙所运行机制 (一)合伙人 合伙人是根据民法规定签署合伙协议,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1.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主要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享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提请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12、依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伙人具有以下义务: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2.入伙与退伙。入伙是指非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情形。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伙律师事务所须与入伙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入伙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备案。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自愿退伙指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要求退伙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
13、法规以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开除退伙,指大多数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并经一定的方式,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2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又以发起人名义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须向登记机关说明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原因。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二)合伙所的组成 合伙所的人员组成为:合伙律师、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是合伙所的主要成员;聘用律师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聘用合同在律师事务所享受
14、权利、承担义务的律师。其他工作人员,是指被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来从事非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如行政主管、会计、文秘、打字员等。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三)合伙所权力体制 1.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权: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
15、终止;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2.核心管理层主任、执行合伙人或管委会。 (1)主任负责制。根据相关规定,事务所主任只是事务所的代表而已,其具体的职权要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或协议的方式进行规定。在主任负责制的情况下,主任的职权一般有:主持事务所的日常工作,召集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出发展规划、年度重大工作计划等预案。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草案及分析报告。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代表律师事务所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等等。,(2)执行合伙人负责制。执行合伙人是由合伙人会议讨论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行使主任职能的合伙人。在执
16、行合伙人负责制的架构下,主任不再行使其职权,改由执行合伙人代为行使,但执行合伙人制度下的律师事务所其具体职能的划分经常会根据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执行合伙人具体的职权范围以及其他合伙人分管的职权范围均由所合伙人会议研究确定,并且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会定期进行调整。,(3)管理委员会负责制。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在全体合伙人会议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其成员是通过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根据管委会成员自身特点和能力,安排其分管事务所内部事务的一部分管理工作。通常管理委员会也同时设置执行合伙人或称为管委会主任,但其职能由合伙人会议确定,与单纯的执行合伙人负责制相比已大大减弱。一般主要负责具体实施管委会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3.合伙所的财产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在财务方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合伙所解散,应当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