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玫 第二编 原理与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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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 第二节 弹劾式与纠问式 第三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第一节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 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 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 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格局。 一方面,诉讼模式研究往往意味着一定的分 类,即依据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 律关系,将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诉讼制度归为某 一模式;而另一方面,诉讼模式的研究同时也为不 同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前提。,关于刑事诉讼模式,还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1.刑事诉讼模式与诉讼

2、目的有着密切的关联。 2.刑事诉讼模式以现代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化为其现 实基础。 3.刑事诉讼模式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之 一,同时也是学习、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分析工具。,返回,第二节 弹劾式与纠问式,一、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的基础 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 诉讼模式。一般认为,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 制时期的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以及中 世纪早期的欧洲国家。 弹劾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国家裁判机关只负责对诉讼纠纷进行审理和裁 判,至于其他诉讼事宜,如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则全由诉讼双方共同负责。,

3、控告人与被告人均为诉讼主体,二者享有平等的 诉讼权利,并共同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结局。 国家裁判机关则居于中立地位,作为超然第三方听 取证据,作出裁判。 在案件难以裁断时,往往诉诸有着浓厚宗教色彩 的神誓裁判。,弹劾式诉讼的优点: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确保了裁判者的中立地 位,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裁判者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 一身而带来的角色冲突。 原被告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并主导诉讼活动的发 展;裁判者只负责听取证据和辩论,默察其间,以 不过多的干预换取诉讼双方的充分辩论。 诉讼以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 对判决的接受和承认。 单就诉讼制度而言,弹劾式诉讼具有以下弊端: 不利于追诉犯罪

4、。 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二、纠问式诉讼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以后,随着神明裁 判的终止,为了填补裁判制度上的空白,欧洲大陆 各国纷纷模仿教会法院的诉讼程序,并逐渐发展出 了一种新的裁判制度,即所谓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国家官员依职权主动追查犯罪,而无须等待被害 人或其他人的控告。 在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 利,惟有负责审判的国家官员才是诉讼主体。 整个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采法定证据制度,被告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 王”;在一定证据基础上,为获取被告人供述,可以 采取刑讯。,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大大强化了追 惩犯罪的能力。但却终因自身的致

5、命缺陷而臭名昭 著: 纠问式诉讼是一种漠视人格尊严的制度。 纠问式诉讼尽管有“诉讼”之名,却无诉讼之实。 刑讯的野蛮残忍,再加上法定证据制度的机械僵 硬,使得纠问式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完全走向了人性 的反面。,返回,第三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一、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欧洲大陆的诉讼制度以纠问式诉讼为起点,经 过两次大的结构调整,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样。 第一次大的结构调整发生于19世纪上半叶。 1808年12月16日拿破仑公布刑事诉讼法典,在此 时期,典型的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由三个基本 部分组成:调查阶段、预审阶段和审判阶段。,调查阶段在

6、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 预审阶段由预审法官主导进行,预审法官可以决 定预审的性质和范围。 审判阶段的作用,在于把案件事实提交法官和陪 审员审理,允许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展开辩 论。,第二次大的结构调整发生在二战以后。一个重 要趋势是,进一步清除纠问式诉讼的残余,加强诉 讼中的人权保障,并由此推动诉讼结构的进一步控 辩化。在此次结构调整中,国际公约有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综上,从一般意义上讲,近两个世纪以来,欧 洲大陆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朝着更为正义和更为人 道的方向发展。这种进步主要通过对刑事诉讼的调 查程序和预审程序的改革而完成。具体而言,这一 改革趋势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努力确立检察官 在

7、审前活动中的核心地位。采用大量的诉讼程序 上的保护措施,以使被告人能在预审、甚至更早的 阶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以英国最为 突出。 早在18世纪末,英国的刑事诉讼就开始了一系 列的变革。 第一个改革与侦查犯罪和交付审判的方式有 关。创制了职业警察,并开始由职业警察负责刑事 案件的起诉工作。根据1985年刑事起诉法,英 国组建了专职的公诉机构皇家检控署(CPS), 负责对警察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证据标准和 公共利益标准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从18世纪中期开始,审判本身也经历了根本性 的变革。从几乎所有的审判都由陪审团负责,发

8、展 到现今的常规审判是在治安法院进行的简易审判, 通常伴随着有罪答辩。 除了内容上的变化外,就法律形式而言,英国 在判例法的基础上,也开始出现了大量的成文法。 美国独立后,基本上沿袭了包括刑事诉讼制度 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但是,在美国,很早便出现 了职业化的警察和检察官。而且,与英国相比,美 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色:由联邦宪法直接规 定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和原则,并由联邦最高法院 确保其兑现与实施。,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两大法系的 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各自形成了自身 的特点与特色。 在诉讼理论上,一般从诉讼模式理论出发,将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

9、概括为“职权主义诉讼”, 将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概括为“当事人主义诉 讼”。其中,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 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后者则主要强调双 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 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 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 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 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实行公诉为主,自诉 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

10、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主要特点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统 一的刑事起诉机构负责起诉,由治安法院负责对以 可诉罪向刑事法院起诉的案件进行预审。美国不存 在自诉,全部刑事案件或者以检察官起诉书提出控 诉,或者经大陪审团审查后以大陪审团公诉书提起 公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4.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三)融合与发展 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差 距也正日益缩小。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吸收与融 合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其中,以日本和意大利最为典 型。 总体而言,在宏观结构上,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 诉讼制度呈现出更多的相似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在审判事项上实行不告不 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 结构。,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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