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巫昌祯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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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婚姻的人身效力 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了解夫妻法 律地位的历史变迁;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人身效力的内容。全面学习和掌握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界定,夫妻在不同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利与义务以及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等内容,还应当能够结合实际处理具体问题。,返回,第一节 概 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导致的 一切后果。它随婚姻

2、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立法 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人格互相吸收,合为一体。这种立法主义多为古代和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立法所采用。,(二)夫妻别体主义立法 夫妻别体主义,也称夫妻异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和承担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种立法主义以个人为本位,源于古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在近现代国家立法中,是逐渐得到确立的。,返回,第二节 婚姻的人身效力,一、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即夫对妻、妻对夫基于婚姻互享、

3、互负的身份权利和义务。 (二)配偶身份权的特征 配偶权是一类身份权,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的身份利益。 3.配偶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三)配偶权的民法救济 配偶权是夫妻一方行使请求权、诉权的基础权利。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是通过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实现的。 英美法上关于配偶权的保护,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配偶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通过强制行为来实现自身的配偶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第三人对此权利所实施的干预和侵害。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文使用配偶权一词。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已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二、我国法上的婚姻人身效力 (

4、一)姓名权 (二)人身自由权 (三)婚姻居所决定权 (四)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外国立法例关于配偶身份权的规定 从外国立法例看,在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中,除“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居所决定权”外,还规定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内容。 (一)同居义务,(二)忠实义务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国婚姻人身效力的立法完善,返回,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一、配偶财产权的概念 配偶财产权特征的

5、某些方面既与配偶身份权相 同,又有着显著的差别。 配偶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夫妻双方 配偶财产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的物(财产)以及行为,而不是身份利益。配偶财产权也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 二、我国法上的婚姻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身份关系的必然结果。 2.夫妻相互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三、夫妻继承权,返回,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

6、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作出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便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目前,各国婚姻家庭法中的通常法定财产制类型大致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所得分配制、剩余分配制等。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

7、三人利益保护时,依法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而强制适用分别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 自由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不对财产制种类做任何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关于财产契约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即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自由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类型。 选择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但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定的若干财产制中选择其一,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将归于无效。,夫妻财产契约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属 双方法律行为,采选择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多从以下方面对夫妻财产约定予以限制

8、: 1.约定的有效条件。 实质要件包括: 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关于约定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立法例普遍采要式主义,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履行公示程序。,2.约定的时间。 3.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双方有直接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者夫妻就财产契约履行了某种程序(如到指定机关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4.约定的变更与撤销。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1.妆奁制。 2.吸收财产制。 3.

9、统一财产制。 4.联合财产制。 5.分别财产制。,6.共同财产制。 (1)一般共同制。 (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3)婚后所得共同制。 (4)劳动所得共同制。 7.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三种复合形态。 (1)延期共同制。 (2)所得参与制。 (3)剩余共同制,又称附加利得共同制。,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及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夫妻共同

10、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 法解释(二),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论职业、社会地位和收入,对全部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

11、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意义。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财产契约”: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制的约定。夫妻财产契约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或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并以婚后财产的归属为内容。该项契约除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效力外,并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决定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的根据以及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将成为夫妻财产清算与分配的基础。因此,夫妻财产契约有别于财产法上的契约(合同),属于身份法上的

12、契约。,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3.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便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 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返回,本章小结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夫妻法律地位是从夫妻一体主义立法向夫妻别体主义立法演进的。 配偶身份权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即夫对妻、妻对夫基于婚姻互享、互负的身份权利和义务。我国法上的婚姻人身效力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居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配偶财产权特征的某些方面既与配偶身份权相同,又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法上的婚姻财产效力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婚姻法提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有分别财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三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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